环保部通报两起干扰环境监测典型案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对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例行检查时发现,2017年9至10月期间,江西省新余市飞宇、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两个国控站点附近有雾炮车喷雾作业,水雾直接喷淋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该行为干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环境保护部分别致函两省,责成严肃查处。两地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已依纪依法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严禁任何形式的环境监测干扰行为,环境保护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近期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喷淋干扰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监测设施不受干扰。 《通报》指出,上述两起案例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尚未构建起预防和惩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效机制,尚不能确保环境监测独立运行不受干扰。 《通报》要求,各地要引以为戒,夯实责任,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及时曝光查处典型案件,切实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思想认识和底线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监测不受干扰。 二是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城管、市政、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站点旁设立警示标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站点周边环境;坚决取缔影响、干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严禁喷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平台。 三是加大排查力度,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同时根据“12369”环保热线举报等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有人为干扰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通报两起干扰环境监测典型案例,监测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提问1 请介绍一下两起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答:2017年6月,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的宣判,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近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例行检查时发现,江西省新余市飞宇、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两个国控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平台及周边环境受到喷淋干扰。我部均已发函责成地方严肃查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严肃查处后均已按我部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我部近日印发《通报》,从国家层面通报了两起喷淋干扰的典型案例。 一是江西省新余市飞宇国控站点受到喷淋干扰。经查,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因考核压力大,安排雾炮车在国控站点附近开展喷雾作业。江西省新余市责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向新余市委、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当值雾炮车司机予以辞退处理。 二是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国控站点受到喷淋干扰。经查,喷淋系信阳市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对道路旁树木冲洗时所致,不知树后有国控站点。河南省信阳市已责令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分管环保工作同志作深刻检查;给予负有网格化监督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纪律处分。 提问2 这次通报两起典型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不论是否人为有意干扰,不管是否对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水雾直接喷淋国家网或地方网的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都干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我部已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人为干预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举报。 我部印发《通报》,一是请各地继续加大对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相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建立预防和惩戒环境监测干预的有效机制;二是请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问题,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确保环境监测不受干预;三是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并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提问3 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干扰环境监测行为? 答: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视情节轻重,相关部门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连带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我部将公开约谈涉事城市政府负责人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我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干预的相关制度,夯实责任体系,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不受干预,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准确。 来源:环保部发布 环保数据造假七大“障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一条就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其第十条进一步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注: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十五年啊! 吓死宝宝了!这个游戏以后你们可别玩了,洗手吧!!! 以下各种造假秘籍已经天下共知: 偷梁换柱,企业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记者调研发现,企业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屡见不鲜。 今年1月初,四川省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发现,泸州天恒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0。通过调阅历史数据和系统日志,执法人员分析发现,这家公司于近期先后多次修改了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参数。 这并非个案。2016年江西发现多起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例,其中有4起存在篡改数据的行为。2016年7月,萍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窑尾分析仪实测氮氧化物浓度值数据与工控机显示数据存在明显偏差。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篡改了工控机的氮氧化物运行量程数据,执法人员将数据恢复后,实测氮氧化物浓度为522.52毫克/立方米,远远超出国家标准。”萍乡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查,该公司多次通过远程操控软件篡改监测数据。 2 “阴阳台账”避监管,两本数据哄骗人 一本是监测原始数据台账、一本是虚假数据台账,在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中,一些企业选择以“无中生有”的虚假数据台账瞒骗环保部门。 2016年4月23日,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江西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要求水质化验员根据每天的废水化验数据制作一套真实数据台账外,还人为编制了一套虚假数据台账,用于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 事实上,备有两本数据台账的企业不在少数。多年前,四川沱江曾发生一起特大水污染事故。记者采访发现,除当年沱江因枯水期来水量偏少的“天灾”外,还存在企业环保设施发生故障、严重超标排放的“人祸”,而后者才是主因。企业明知污染,却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隐瞒不报,甚至在检查组面前拿出一套假数据,称自己是“达标排放”。 污染企业环安处时任负责人的一番话令人深思。他说:“长期以来,企业对污染的监测都是‘两本账’,一本是监测原始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供企业内部掌握;另一本是经过整理的数据,也就是外报数据,给环保部门看。” 3 暗度陈仓,断污水注清水蒙混过关 记者调研了解到,为应付检查,一些企业会提前截断污水,增设管道把合格水注入检验水箱,从而使数据达标。 山西省一家污染治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不法企业会拆掉增设的管道,让一切恢复正常。“数据从提样到仪表呈现大约有40分钟到90分钟的时间差,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这么长时间一直盯着仪表,所以企业容易蒙混过关。” 该负责人说,这一方法暴露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在企业观察的时间足够长,仪表上出现污染高峰值数,企业也能用异常值来搪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部分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一些基层部门工作人员可能在其中扮演了“说不清道不明”的角色,“检查前打招呼经常发生,加大了治理难度”。 4 为获好数据,给监测探头“戴口罩” 在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洒水、监测点周围禁止车辆通行,为监测仪器“戴口罩”……个别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为让环境监测数据合格,无所不用其极,想出各种荒诞办法,企图瞒天过海。 有民间环保组织在石家庄、邢台、邯郸、郑州等地进行调研发现,这些地区在空气监测点附近使用雾炮车洒水喷淋。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日常主要监测二氧化硫、PM10、PM2.5等数据,洒水喷淋会造成数据失真。 中部某省原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卸任不久,他告诉记者,有一次他在一个县污水处理厂看到进水口数值COD(化学需氧量)在40~50之间,出水口监测数值在15~20之间。“这样的水是可以喝的,处理厂这不是把工业污水搞成饮用水了吗?”这位副省长疑惑不解。 为一探究竟,他在污水处理厂附近仔细观察。后来,看到监测探头附近飘着塑料纸,就找了根棍子拨弄,结果竟发现那是个塑料袋。“原来他们用塑料袋装了自来水,把探头包起来。当时我气得差点从污水池边掉下去,怎么能这样欺骗国家呢!”这位原副省长痛心疾首地说。 5 虚假达标,“污染有多大的脚, 就用标准做多大的鞋” 为接受社会监督,一些地方建立了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但信息平台的排放限值由企业自行填写、自行监测、自行发布数据。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污染程度,量体裁衣,自设“标准”,“污染有多大的脚,就用标准做多大的鞋”。 环保部门检测发现,2015年6月某时,四川某厂尾气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14000多毫克/立方米,是四川省环保厅监测排放标准550毫克/立方米的25倍多。然而,在信息公开平台上,该厂排放竟然是“达标”。原来,企业自设了一个标准限值——20000毫克/立方米,是环保部门标准的36倍多。据四川一家环保NGO组织——“绿蜀清川”的志愿者介绍,四川多地存在上述“虚假达标”情况,企业绕开省环保厅的监督标准,自行“调高”了排放标准。 6 不及时公布数据,该监测的不监测 为避免暴露污染问题,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污染数据,让公众无从监督。记者近日随机查阅山西省多家企业废气排放数据,发现不少停留在2016年上半年,有一家企业甚至还停留在2016年3月5日。此外,一些县级环保部门只公布空气质量指数,而对PM2.5、二氧化硫等指标的数值三缄其口。 2017年1月上旬,山西省临汾市二氧化硫、PM值曾双爆表,二氧化硫甚至多次破千,当地政府未及时发布超标信息。经媒体曝光成为舆论热点后,当地也一度保持沉默。在2016年11月,环保部还曾点名批评临汾市启动污染预警级别明显偏低,启动时间滞后,应急响应措施明显不足。 一些企业存在的监测方案不完善、监测因子不全、公开信息不完整、公开信息与监测方案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江西省环保厅日前通报2016年11月份省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其中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锅炉排口缺少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2项因子;江西煌上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监测因子大肠群菌数;赣州力赛科新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监测因子氟化物、石油类、钍铀总量等。 7 乾坤大挪移,检测点搬出重污染区 记者采访发现,个别地区为降低污染数值,竟把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搬离重污染区域。山西省一位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些城市以城市规划变动为由,向环保部门申请变动监测站点的位置。 “环保部对站点位置有严格要求,这样做难度不小,然而一旦成功,就可以合理合法地降低污染数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地级市往往只有三四个站点,有一个站点转移成功就能提升城市的空气质量等级。 对数据造假说不 记者调查发现,环保数据造假在一些企业已成习惯性行为,甚至一些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也被各种因素裹挟其中。对于种种造假乱象,必须下重手整治,以防“公地悲剧”上演。 近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打击环境信息失真,环境信息质量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环保数据造假问题并未完全消失,有的变得更加隐蔽。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应该从理顺环保管理体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着手,构建“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环境监测信息新生态。 提高违法成本实现“不敢造假” 山西省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只要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企业就有数据造假的动力。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投机成本等。 首先要降低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的经济成本。一些企业家说,运行环保设施,自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价格上的竞争力,在技术不改进的情况下,一些人就想通过缩短环保设备运行时间来控制成本。山西省一位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给企业偷排算过一笔账,“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前,一台3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停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一天,能省20万元,一年就是七八千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教授、烟气脱硫脱硝技术专家李建军认为,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环保设备运行成本可提升企业的环保自觉性。这几年,四川大学国家烟气脱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研发的钠法技术,成本低、投入少,改造成本每千瓦不过百元,可减轻企业运行负担。 其次要提高违法的法律成本。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极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记者走访山西、江西、四川等省的企业发现,这些法律规定极大地提高了震慑力。“只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以后数据造假应该会大为收敛。”山西那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说。 第三,提高企业违法的投机成本。记者了解到,由于以前长期“表现不够强势”,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往往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为此,不少地方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但效果并不明显。“说是联合执法,其实只有环保一家着急。”山西一位县环保局局长抱怨说,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交到其他配合部门手里后,常常被一拖再拖,不了了之。 法律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环保专家建议改进多部门联动机制,违法必惩,打击企业投机心理。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胡予秋表示,该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对造假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从罚企业到罚个人,追究造假人员责任,对造假行为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2 加强信息公开实现“不能造假”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要求,然而环境信息公开状况并不理想。一些环保专家认为,打击环境信息失真,仅靠环保部门力量有限,还需加大企业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让环境监测在“阳光”下进行。 自2009年以来,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连续7年对全国环保重点城市的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在最近一期评价报告中,该环保组织认为,不同地区信息公开水平差距较大,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阮清鸳建议,规范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模式,严格把控数据质量。环保部门公布涉及造假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她认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发布滞后的省份,需要统一自行监测平台和自动监控系统,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动传输和实时发布,坚决堵住修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便利之门。 同时,规范重点污染物数据披露制度,全面完整公布重点污染物年度产排信息。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要求,但实施状况有待改进,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切实行动,确保重点企业真实完整地公开其污染物排放和转移信息。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的力量在于公众可以方便地查寻身边的污染源,随时进行监督。而目前,各地自建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公开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社会机构对污染源的监督。” 3 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不想造假” 2016年,西安市几名环保工作人员被曝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给仪器“戴上口罩”,一时舆论哗然。环保工作人员本该是向污染宣战的“先锋队”,结果却去搞数据造假。 类似的事例也出现在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领域。记者在某省了解到,自2006年起,该省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进行统一自动监控。然而,近年来,该省为调动地市积极性,将500多家企业环保监控的现场端仪表全部交由地市负责运营。知情人透露,市一级随即下放到县一级,甚至一度让被监管的企业自己管理。“此后,作假行为都是人为调整仪表,报送的假数据,几乎都来自已经下放的仪表。”这位知情人说。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并把“考核谁、谁监测”变为“谁考核、谁监测”。“中央考核省里就要中央来监测,省里考核市里就要省里来监测,以此类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谁考核谁监测可以有效防止数据造假。 环保部国家环保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李玮说,要明确数据共享和责任分割是两回事。“不是说谁掌握了数据和信息就是谁的责任,正确的做法是数据属于谁才是谁的责任。”他建议,在大数据时代,用云计算技术打造“环保数据中心”信息资源池,在统一的数据“仓库”里设立不同“房间”,明确省市县各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调动打击数据造假的积极性。 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须摆正政绩观。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张孝德表示,遏制企业环保数据造假现象,需要地方政府摆正政绩观,以抓GDP的劲头去解决环保问题,将环保提升为“一把手”工程。 近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在月度例行宏观数据发布会上表示,近期印发的多个涉及生态文明指标的考核,对生态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指标赋予了很高的分值和权重。这有助于重塑地方官员政绩观。 来源:半月谈网(参与采写记者:李兴文、丛峰、陈忠华、邬慧颖、刘海、王井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