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构建起严密的职业健康防护体系,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刚性法律责任。其中,8 项严重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列明)一旦被监管部门首次发现,用人单位将直接面临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这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零容忍” 的鲜明态度。
为何这些行为 “首犯必罚”?
这类行为性质恶劣,直接且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极易诱发职业病或急性职业损伤事故。法律通过严厉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操作。
首次发现即重罚的 8 项违法行为清单:
1. 隐瞒危害,蓄意采用: 明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存在职业病危害却刻意隐瞒,仍执意采用。此举将劳动者置于未知风险中,显著增加其患病概率。
2. 隐瞒实情,妨碍监管: 故意掩盖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状况(如危害因素分布、体检结果、发病情况等)。这会严重干扰监管部门掌握实际情况,阻碍其有效履职。
3. 场所高危,隐患突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这类场所如同 “定时炸弹”,极易引发急性安全事故。
4. 禁用设备 / 材料,顶风使用: 擅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这是对国家禁令的公然漠视,危害极大。
5. 违规转嫁危害作业: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 个人擅自承接此类作业。这会导致劳动者在毫无防护的情况下暴露于职业危害中。
6. 擅自拆除 / 停用防护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这直接剥夺了劳动者的 “安全屏障”,大幅削弱安全保障能力。
7. 安排禁忌人员上岗(最高发!最易疏忽!):
•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其禁忌的作业或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特别警示: 据浙江省 2025 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高达 75% 的职业病防治罚单(共 52 起)涉及 “未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违法行为的绝对高发区!其中,最高单笔罚款达24.45 万元。企业务必警惕:忽视岗前体检,无异于埋下受罚的 “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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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章指挥,强令无防护作业: 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缺乏必要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这迫使劳动者在毫无防护的状态下直面职业危害。
企业合规提示:
• 红线意识: 上述 8 项行为是法律明确划定的 “高压线”,绝对不可触碰!
• 首犯即罚: 不存在 “初犯警告” 的缓冲空间,一经发现,高额罚款将立即执行。
• 重点防范 “岗前检查疏忽”: 必须严格落实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制度! 这是企业最易疏忽、触发罚款频率最高的雷区(浙江一季度数据占比 75%)。新员工入职接触危害岗位前,必须完成规定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完善档案。
• 主动合规: 企业应深刻认识违法后果,将职业健康合规管理置于核心战略位置。
• 自查自纠: 定期对照上述条款开展自查,尤其要排查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 重视投入: 确保在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 等方面的必要投入。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更是保护员工健康、规避重大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浙江一季度已有 52 家企业因忽视 “岗前检查” 等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最高罚款超 24 万元!企业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来源:职业健康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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