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李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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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验收过程如下:
1)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含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表、专家评审意见),并完成备案;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
4) 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5) 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7)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8) 建设单位报送验收报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验收报告由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及应急预案备案表组成;
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检查,提出意见;
10) 经现场检查,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即通过验收批准。
上述是原有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201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原条例的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修改为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部门进行后期督察,其目的是突出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验收及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且公开验收报告,使建设项目内容的更加公开透明。
编辑:符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