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合规这些事儿,条文一堆、专业术语满天飞,做环保管理的看着是不是觉得头大?由于不懂法律条款或者没有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违法,一不小心踩中红线,罚单开出来可不是闹着玩的——轻则几十万上百万的罚款,重则责令停产、甚至关闭,还可能追究到相关责任人头上!
本文梳理了企业最容易“中招”的六大环保风险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未验先投”、“危废违法”,还有“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每一个坑背后,都是真金白银的教训。
一、未批先建
1、违法事实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合规建议
建设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确定环评类型,进行报批,批复后先购买总量指标,再申请排污许可证。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更新,按更新后的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类型。
二、无证排污
1、违法事实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排放污染物。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合规建议
排污单位应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更新,按照最新名录确定排污许可类别。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
1、违法事实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合规建议
应按照国家污染物治理可行技术安装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浓度,并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未验先投
1、违法事实
企业的环保设施还没建成、没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就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合规建议
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公开,如果需要调试或整改,则可以适当延长,但总共不能超过1年。
五、危废违法
1、违法事实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 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3、合规建议
建设危废贮存场所,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做好危废污染防止责任制度、分类与标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时申报、加强贮存设施管理、做好危废转移与处置、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六、污染防止设施不正常运行
1、违法事实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2)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如,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等。
2、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合规建议
1.企业要贯彻执行环保设备设施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①企业要指定环境保护设施责任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好运行情况记录,确保与生产设备同启动同运行。
②企业要做好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培养及管理。
③企业要做好制定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 确认岗位操作人员,规范操作行为。
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来源:中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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