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企业排污口规范汇总

时间:2025-06-06 17:15:13 浏览:39

废气排放口设置规范‍


01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02 排气筒高度设置

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03 环评和批复中排气筒高度设置的依据

根据环评和行业排放标准设立排气筒高度,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当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要求排气筒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04 排放标识




05 废气监测配套设施建立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4节自行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第2点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采样位置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具体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取其当量直径,当量直径的计算方法D =2AB/(A+B),A、B是矩形烟道的边长)。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上3下6”。

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采样位置确定示例



采样孔: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 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监测平台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 200kg/m2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禁设直爬梯和采用叉车、临时搭建的脚手架、木板作为采样平台,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



废气标准排放口示例



不规范案例:有安全隐患;采样孔距变径处过近


不规范案例:采样孔过于靠近汇流口


不规范案例:平台无规范扶手、爬梯无防护措施且已生锈,有安全隐患



不规范案例:采样孔开孔位置太靠近弯道;无配套监测平台



不规范案例:采样口位置位于弯道附近;附近无供电



不规范案例:监测平台太拥挤





废水排放口设置规范‍


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1.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2.重点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3.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4.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排放口处设置。
5.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40 cm宽30 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 cm以上。




规范排放口案例



明渠示意图



不规范排放口案例





固(危)仓库设置规范‍


01 所有危险废物生产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0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1、贮存场所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6、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03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应有明显的区隔:

1、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
2、不同危险废物间有明显间隔(过道、分界、现场核查线等)。

04 分类贮存: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
2、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3、勿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05 建立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建立危险废物纸质台账。
2、纸质台账填报规范,包括: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完善申报登记,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不规范案例1


不规范案例2


规范案例1


规范案例2


规范案例3
















来源:生态环境法典库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