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将对行政监管处罚风险、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违规导致的党内/公司内部制度处罚风险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案例
1.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环保处罚案[1]
案情摘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物业公司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43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中2017年4月1日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10毫克/立方米)。决定责令十日内改正,处十二万元罚款。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3.合规风险点: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具体风险点需要回归到生产运营环节中去分解。
(二)不正当竞争类行政处罚案例
1.湖北某盐业集团公司某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不正当竞争处罚案[2]
案情摘要:2022年2月22日,盐业公司由公司业务主管程某新建立了群聊名称为“蕲春盐业营销群”的微信群,群成员除程某新及公司经理孙某坤外,其他均为蕲春县食盐经营户。2022年3月5日,孙某坤上传了盐业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的宣传单彩页正面和反面。其中正面中间印制了“熊猫”牌食盐外包装图片,图片左边印有“含亚铁氰化钾”“谨防上当受骗”字样,图片下方印有“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后又发表了关于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盐添加原始亚铁氰化钾的文字消息。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3.合规风险点: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公司可能未对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的合规性培训。
(三)招投标类行政处罚案例
1.内蒙古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未经招标开工案[3]
案情摘要:工贸公司管理实施的红庆河镇地产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先开工建设,后进行招投标。经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工程施工总造价共计:壹仟叁佰玖拾肆万柒仟陆佰贰拾叁元整(13947623.00元)。存在未招标的行为。决定拟给予工贸公司:按照施工总造价千分之五,合计:陆万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整(69738.00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
3.合规风险点:未招标先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行政处罚案例
1.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密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4]
案情摘要:2023年11月10日10时38分,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豆各庄村污水配套管网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污水配套管网工程“11·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建工集团密云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建工集团密云公司罚款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合规风险点:管理责任合规风险点,具体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
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案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法人人格混同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海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鹿场借款合同纠纷案[5]
案情摘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海南某发展公司是否因与某鹿场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虽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人员均存在一人同时或前后兼任两家公司法人职务及其他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农牧业总公司、某鹿场与海南某发展公司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说明某鹿场与海南某发展公司是农牧业总公司下属国有企业,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综上,海南某发展公司与某鹿场存在人员、业务和财产混同的情形,其应对某鹿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②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规风险点
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在财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有混同,足以认定二者人格混同。
①财产混同。海南某发展公司是案涉灵山143亩土地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但长期以来实际是海南某鹿场在使用该土地。两公司对该土地共同享有权益,二者财产明显混同。
②财务混同。海南某鹿场为海南某发展公司补缴灵山土地的相关税款,《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两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可证明两公司为共同的员工共同缴纳一份社保,可见二者在财务上是混同的。
③人员混同。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农牧业总公司、海南某发展公司和海南某鹿场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河南某市财政局、某资产管理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案[6]
案情摘要:河南某国资办以其持有的非货币财产85540万元股权进行出资时,应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河南某市财政局自认河南某国资办并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依法办理了85540万元股权的转移手续或依法足额缴纳了出资,故河南某国资办作为河南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河南某国资办变更为河南某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故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追加河南某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合规风险点:出资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资,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部分未经评估且未履行财产转移手续。
(三)公章管理不当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
1.武汉某地产公司、湖北某高新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7]
案情摘要:某建设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决定。胡某并非某建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其既未取得某建设集团的授权,亦未经董事会决议程序,其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故胡某以某建设集团名义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该担保行为无效。但是,鉴于某建设集团对其公章管理存在不当,同时,武汉某地产公司在审查胡某以某建设集团名义对外担保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即武汉某地产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对该担保行为无效均有过错,酌定某建设集团对湖北某高新技术公司的案涉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主要合规义务来源
①《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合规风险点:内部决策程序、公章管理程序存在疏漏,可能是相关制度缺失或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违规导致的党内/公司内部制度处罚风险
鉴于此类风险案例绝大部分都在国有企业内部一定范围内公示,从公开渠道查询难度很大,本文对此类风险不作案例分析,仅提示注意: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合规义务来源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合规义务来源,制定的时候需要审慎研究。
结语:
合规风险关乎企业稳健运营,需细致划分并严格管理。它要求企业不仅需对内部运营进行全面审视,还需紧跟外部法规变化,确保业务活动始终合法合规。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企业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到合规风险的多样性和潜在影响,进而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机制,保障企业稳健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参见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市监处罚〔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参见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住建罚决字﹝2020﹞第Z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参见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京密)应急﹝事故﹞罚﹝2023﹞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初33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3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6] 参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7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李奋飞主编《企业合规事务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1月第1版,第154页。
来源:若言商业合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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