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是工业企业重要的环境工作,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首先需要确定管理对象,即要识别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有哪些,在此基础上落实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相关标准中相关管理要求。
一、危险废物的识别
危险废物识别主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固体废物鉴别通则、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HJ298 GB5035.1-7)、危险化学品目录、两高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首先根据固体废物鉴别通则确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一定不属于危险废物,若属于固体废物,进而进行下一步的判定工作。最核心的判定依据为危险废物名录,查阅危险废物名录,若在名录中有该类物质,则属于危险废物,若危废名录中找不见,根据不同情况再次进行下一步的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该物质属于化学品,需要查找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该类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被企业申报废弃,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则该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2)未列入危化品目录,则此时需要判定该类物质是否具有危害特性,如果经判定认为可以排除危害特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不能排除危险废物,则需要按照相关鉴别规范开展鉴别。
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通常有两种方法:
(1)通过对原辅材料、工艺过程进行分析,如果通过分析可以认定危险特性可以排除,则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多数管理执行保守性原则,虽然法律允许这种鉴别方法,但实践中应用的有限。
(2)通过采样,分析固体废物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结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确定被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基于以上的方法,基本可以将企业的危险废物进行全面识别。在此基础上,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要求
1、贮存库是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贮存库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2)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3)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贮存场是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2)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3)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措施;
(4)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3、贮存池是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贮存池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池防渗层应覆盖整个池体并对池体进行基础防渗;
(2)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径流等进入,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池内;
(3)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贮存罐区是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贮存罐区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应保证能满足防渗、防腐性能要求;
(2)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3)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和初期雨水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5、贮存点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2)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3)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4)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5)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
三、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应当开展的工作
落实危险废物鉴别要求。对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按照GB5085.1-7和HJ298的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如有些煤矿在充填开采过程中会用到一些特殊的AB料,有可能涉及此类情况,若可以通过成分分析排除,则无需开展鉴别。
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涵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落实危险废物标识制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设置标识。
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落实危险废物台账和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落实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按种类分别收集,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签订书面合同,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要经过审批。
落实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报所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媒体、信息公开栏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危险废物暂存间要取得环评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GB18597、HJ2025有关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
来源:危废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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