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事件
事故和事件
“事故”和“事件”被合并到术语“事件”中,GB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中的第3.9明确解释:
事件(incident):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或人身伤 (无论严重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注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注2: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通常称为“未遂事件”,在英文中也可称为“near-miss”、“near-hit”、“close call”或“dangerous occurrence。 也就是说:有造成人员受伤才称作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均称为未遂事件或虚惊事件。即,事件>事故。在安全体系管理中,无论是事故还是事件均是对人伤害程度为评价依据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给出,但是一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以对人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作为考量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伤和重伤的界定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要求定义: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关键点在于损失工作日,轻伤是大于1日,小于105日;重伤是大于等于105日。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其中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触电“五大伤害”这五类占比最大。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的最早出处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虽然此法规已作废,但新法规还未出台,而且里面的定义依然可供参考:
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分为三类: 1.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2.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3.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间接原因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有: 1.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2.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 3.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4.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5.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主要原因 在造成某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中,对事故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原因即为主要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原因既可以为直接原因,也可以为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是从事故发生时间上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为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则是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