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州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虚假标记在线监测数据案
2.昌平区某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3.延庆区某废品收购站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4.偃师市某建材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5.焦作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6.河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7.遂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8.民权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9.西吉县某供热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贮存工业固废行政处罚案
10.宁夏某化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详情如下。
1.通州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虚假标记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通州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该区某重点排污单位频繁出现标记为故障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总氮等超标数据,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调取视频监控和维修记录比对,并没有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在数据超标后进入站房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最终企业承认,为避免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被处罚,他们会同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多次将实际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阀门故障或者管道堵塞,这样超标的数据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数据,就可以隐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了。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均负有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应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规范管理、规范运维。但部分企业串通运维单位采取虚假标记设备故障的方式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排放状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等行为。
2.昌平区某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有群众举报某小作坊非法偷排工业废水,昌平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小作坊位于马池口镇某村,主要从事金属表面酸(碱)洗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表面处理废液通过清洗池下方的暗管排至村污水管网。
经查,清洗池中的废液及遗撒的废槽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7类表面处理废物。根据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取样监测结果,该单位排放的废液中,总镍、总铜、总镉、总砷、总铅、总铁、总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全部超标,仅总铁一项指标就超标百倍。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小作坊通过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小作坊的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延庆区某废品收购站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废品收购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站内有一套粉碎生产线,该粉碎生产线主要从事粉碎塑料玩具、塑钢门窗、汽车塑料配件、废漆桶、废碱桶等,其中废漆桶和废碱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废弃容器,粉碎、筛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废品收购站东侧渗坑内。
延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镉、铅超标,其中,镉含量超标46.6倍。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利用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案例二、案例三均是利用暗管或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4.偃师市某建材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3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管平台巡查发现偃师市某建材厂夜间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骤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厂自动监测设备夜班负责人师某某为规避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风险,擅自拔断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气口采样管线,致使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在低值范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1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0.80mg/m³。
经现场检测,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7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6mg/m³,与自动监测数据不符,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偃师市某建材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提升利用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检,发现企业污染源数据稳定在较低范围,敏锐察觉到该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通过提前研判、充分准备,联系检测公司人员直接奔赴企业现场开展突击检查,从采样平台开始逐一对采样管路进行排查,成功发现进气口采样管线被人为拔断的违法事实。
二是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发挥“执法+侦查”模式优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一般较为隐蔽,不易发觉。本案中,企业企图通过紧急停产措施逃避监管,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控制现场,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拔断采样管线的作案事实,为案件办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5.焦作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连续2日的巡航飞行检查,发现修武县某牛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每日下午定时在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活动,使用金属容器罩住采样头,将一根橘红色软管接入采样口,并向采样口注入清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经调查,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营的焦作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因无法保证经处理后的污水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遂利用自动监测设施间隔2小时检测一组数据、无流量时数据无效的规律,在开始排放超标污水前向采样口注入清水,待2小时后检测清水数据的同时开始排放污水,以清水数据营造污水达标的假象;在排放污水接近2小时之际,杨某某又通过切断污水排放,使超标数据因没有流量而不被记入有效数据,通过循环反复的干扰操作,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的目的。
查处情况
焦作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近年来,少数企业为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不断翻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式,手段趋于隐蔽。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从细节出发,利用无人机长时间巡航监视发现隐蔽环境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通过细致分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锁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过程,获取当事人干扰监测数据的一手证据,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6.河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河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质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
经调查,2023年10月中旬起,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吕某某为阻止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指使工人李某、孔某某等4人操作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一条清水管道阀门,通过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
经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清水稀释状态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294mg/L、氨氮浓度7.70mg/L、总磷浓度0.24mg/L、总氮浓度13.4mg/L。关闭清水阀门后,化学需氧量浓度628mg/L、氨氮浓度150mg/L、总磷浓度2.42mg/L、总氮浓度292mg/L,相关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河南后羿某制药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1.“线上”监管,精准发现问题。打造执法与监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深入分析研判监控数据,排查异常信息,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锁定问题线索,精准有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线下”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仔细比对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与现场监控视频,固定李某、孔某某等人操作清水管道阀门稀释废水的关键事实证据,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执法+专家”,凝聚执法合力。积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通过引入监控中心专家、第三方质控专家辅助执法,为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技术支持,打造多维联动、同向发力的执法统一战线。
7.遂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对遂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检测视频抽查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十几厘米,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遂平分局。
遂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检测视频和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3月11日对豫QXXXX9、豫LXXXX9等7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cm,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遂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的7辆柴油车被召回重新检测。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年检是严把机动车尾气超标的关口,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无视行业检测标准,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监督管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线上”监管优势,精准发现问题,利用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深入排查机动车检测异常数据及信息,发现涉案车辆尾气检测不规范违法行为,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初步锁定问题线索。同时,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调取分析机动车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仔细比对视频节点和检测车辆、检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精准锁定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违法事实,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8.民权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烟气采样口进气管路被人为割断,采样管线不能抽取排放口内烟气;隧道窑烟气收集通道上方被切割出一个方形裂口,裂口处有明显烟气排出,生产废气不能全部被收集处理,现场烟气四处弥漫,气味刺鼻。
查处情况
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破坏采样管线、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该公司罚款5968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4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涉案企业通过破坏采样口进气管路、私设偷排通道等多重手段,以达到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目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监测专家,全方位排查自动监测设备管线,谨慎分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准确查明多处违法细节,抓牢违法事实。高度重视涉刑证据收集,积极联合公安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9.西吉县某供热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贮存工业固废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4日,固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被纳入正面清单的西吉县某供热有限公司园区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于2018年10月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3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环评批复要求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所产生的炉渣、灰渣要暂存于封闭式渣场内,定期做建筑材料外售。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将5000吨炉渣、灰渣露天堆存在厂区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规范贮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产生的炉渣、灰渣全部暂存于建设的封闭式渣场内,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1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该公司移出固原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通过固原市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
【案件评析】
2022年1月以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将西吉县某供热有限公司纳入固原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向激励措施。本案中,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废,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及时将该公司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警示被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非“万事无忧”,而是要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正面清单企业差异化监管中,不会“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而是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10.宁夏某化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被纳入正面清单的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第一季度未对热熔炉废气排放口、原料煤破碎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季度未对有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6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9月,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该公司移出中卫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进行了公示。
【案件评析】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是中卫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精准帮扶和严格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内的守法企业落实正向激励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本案中,该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并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因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未按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绝不姑息纵容,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强化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
来源:北京生态环境、河南环境、宁夏生态环境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