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升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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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0年9月,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指南》,对增强经营者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垄断工作的深入开展,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
(一)落实新反垄断法的需要。2022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一些垄断行为作出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全面提示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随着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发展,各类经营主体间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大幅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需要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促进增强经营者合规管理意识,提升经营者合规管理水平,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企业发展壮大,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反垄断是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进一步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指导企业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对促进企业行稳致远、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过程
2023年11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启动《指南》修订。修订过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梳理政策实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合规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指南》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工作实践,以及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合规薄弱环节、合规风险重点,明确《指南》修订的原则、方向和重点。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重点难点,多次开展专题调研,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多方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数场专家研讨会,深入了解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创新实践和问题挑战,听取各方对《指南》修订的意见建议。同时,深入研究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合规指南的实践做法,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先后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社会各方面反馈的建设性、合理化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修改完善《指南》。
三、《指南》的主要特点
根据为经营者提供指引的性质和定位,新修订的《指南》突出把握以下导向:
(一)更加突出问题导向。《指南》鼓励经营者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把握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领域、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结合反垄断法律规定和企业运营场景,对经营者在产品定价、同业交流、上下游合作、经营者集中、接受反垄断调查审查等具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作出明确提示,并增加指导性假设案例,加强“场景化”指导,增强指南的指引性。
(二)更加突出实践导向。《指南》鼓励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并将近年来企业探索形成的合规管理有效做法机制化,强调将合规责任落实到各领域各环节,对有关合规管理原则、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职责等作出较为具体的指引,为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更加清晰、更可操作的参考做法。
(三)更加突出激励导向。在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加强主动合规与行政处罚裁量、宽大制度、中止调查制度等做好衔接,并对如何评估企业合规制度的真实性、完善性、有效性作出规定,强化合规激励。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总则原则性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指南》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完善关于合规管理基本概念的规定,并丰富合规文化建设内容。三是新增坚持问题导向、务实高效、全面覆盖的原则,为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指导。
(二)设立合规管理组织章节。一是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总体设置作出指引。二是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并提出不同层级机构在合规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三)细化合规风险管理内容。一是将合规风险重点与合规风险管理合并为一章,增加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的场景化指导。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修改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提醒、风险处置等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规定。三是细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拒绝配合调查等方面合规风险的要点,并新增经营者可能面临的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的垄断行为风险。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和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分不同情形说明经营者可以采取的风险处置举措。
(四)完善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内容。一是新增反垄断合规审查、合规咨询、监督机制、评估与改进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条款,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二是完善合规汇报机制。三是增强合规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合规意识持续增强、合规能力持续提升。四是明确合规承诺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经营者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支持。
(五)增加合规激励专章。一是引入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明确经营者可以申请合规激励。二是明确调查前、承诺制度、宽大制度、罚款裁量等反垄断执法不同环节中合规激励具体适用情形。三是明确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程序和不予合规激励的具体情形。
(六)调整完善附则。一是鼓励行业协会参考《指南》组织制定本行业合规管理规则。二是明确《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外,《指南》在相应部分设置了22个参考示例,为经营者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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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孟雁北:构建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的新举措
反垄断执法的最终目的并非惩罚和威慑,而是为了确保经营者能够遵守竞争规则,实现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反垄断合规工作可以增进经营者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促进经营者接受反垄断理念并合规经营。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本次修订的《指南》通过总则、合规管理组织、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合规激励、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反垄断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及牵头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职责,列明了各类垄断行为的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并穿插了参考示例以帮助经营者理解合规工作要旨,并以专章的形式新增了关于合规激励的规定。《指南》的修订与颁布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常态化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也是我国构建和完善竞争合规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指南》的修订与颁布表明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正日趋完善
反垄断法实施十六年以来,我国除了2020年9月颁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外,还陆续出台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反垄断合规指南、指引,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
本次修订的《指南》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规定更为细致、全面,也更具有实操性,非常有益于促进和指导经营者更规范地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的内容。例如,《指南》第二章通过对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职责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建立多层次合规管理组织提供了范本,通过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完整勾勒出反垄断合规治理框架,也凸显了经营者的业务部门是合规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是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法律、内控部门是第三道防线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再如,《指南》第三章对风险评估、风险提醒、风险识别、法律责任提示、境外风险提示、风险处置等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对反垄断合规审查、咨询、汇报、培训、承诺及保障、奖惩、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管理评估与改进、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规定。与原《指南》相比,上述修改可以更好地指导和鼓励经营者根据市场竞争状况、所处行业特点,从自身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业务规模等情况出发,制定与企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通过解释说明和示例为经营者提供更为完整、具体的操作建议。
二、《指南》的修订亮点是我国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的探索
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的分内之事,但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正外部效应、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工作上必须有所作为。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注重刚性执法和柔性监管的有机结合,愈来愈重视预防性监管工作,随着约谈、“三书一函”等制度的引入与运用,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力求通过引导、帮助和合规激励等方式,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竞争法律法规,实现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对企业合规工作而言,公法上的激励手段通常包括刑法上的定罪量刑、不起诉机制、行政和解制度、行政承诺制度等,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围绕单位责任建构,还可以围绕个人责任建构,而如何对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反垄断合规机制的行为予以激励,各司法辖区都在探索当中。我国《指南》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以专章的方式作出了“合规激励”的规定,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并明确了调查前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四种反垄断合规激励情形,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鼓励。
当然,反垄断合规不应是“纸上计划”,而应是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如果企业仅在形式上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尚不足以获得合规激励,只有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有效反垄断合规认定的若干标准和条件,才能获得合规激励。正因为如此,为防止合规激励机制被滥用,《指南》规定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从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同时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不给予企业合规激励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未通过合规实质性审查的;作出合规实质性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合规考察期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多次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等。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当企业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反垄断合规激励的适用条件时,《指南》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适用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而不是“应当”适用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从而使我国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是审慎和稳妥的,也能够与反垄断执法工作形成互动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三、《指南》新增的二十二个参考示例为企业反垄断合规提供了最佳实践样本
反垄断合规制度契合了“耗费一定的公共及私人资源来预防和威慑违法行为,探寻一个通过企业主动的合作来促进公平和有效竞争的全新的规制方法实有必要”和“反垄断领域的一分预防胜过十分救济”的理念,通过制定发布反垄断合规指南或指引,引导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可以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性”的不足,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市场竞争,可以进一步优化反垄断监管机制,实现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提高反垄断监管的精准度和效能。
对于企业来讲,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预防和抑制反垄断法律风险最基本的工具,甚至可以说,反垄断合规是企业进行“自我规制”的重要形式。企业自主推进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内在动因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源于对违法行为被发现和遭受法律制裁的恐惧;其二是源于一种内生的规范义务感。实证研究表明,反垄断合规工作可以有效减少企业“非理性”竞争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反垄断执法的压力,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但是,反垄断合规工作的专业性强难度大,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工作时迫切需要得到专业指引。
《指南》的修订高度重视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力图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切实的工作指引。《指南》中的二十二个参考示例分别针对建立合规管理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提醒、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合规风险识别、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等反垄断合规具体工作,通过鲜活的案例展示,类似于反垄断合规的操作手册,正是在手把手地指导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总之,反垄断合规是公司现代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南》的修订与颁布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可以激励企业成为反垄断法的模范遵守者和反垄断合规的践行者,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助力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袁嘉:新时代背景下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完善——评新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五大亮点
与原《指南》相比,本次修订的《指南》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以专章形式明确全流程合规激励规则,提高合规执行有效性
《指南》的第一大亮点,是以专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合规激励规则。指南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为增强合规激励制度的可操作性,指南还将合规激励细分为调查前、承诺制度、宽大制度、作出处罚前四个场景,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作为可以“酌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中止调查”“适用较大减免幅度”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同时,该章也明确规定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需要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以专章形式明确合规激励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能够大幅提高经营者参与反垄断合规建设的积极性,促成其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因应经营者参与合规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其次,是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2023年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B-Ready体系(“宜商环境”评估体系)新增的“市场竞争”指标中的四级指标测评点即为“对自愿遵守规定的激励措施”,指南的合规激励专章充分体现了中国与世界主要反垄断法域合规激励机制的对接和接轨。
二、附加参考示例,为经营者提供明确行动指引
《指南》的第二大亮点,是在条文规定较为原则性或专业性较强处,提供了22个参考示例,对合规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在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制定的反垄断指南中,加入参考示例的做法并不鲜见,并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此次修订的《指南》不仅对参考示例进行了列举,并且采用的是较为详细而非简略的案例叙述模式,更容易被以前不具备反垄断法专业知识的普通经营者所理解和对照。
藉由参考示例,一方面,能够帮助经营者深入了解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和适用标准等,理解反垄断法解释和适用的具体细节,认识到实施垄断行为和拒绝配合审查和调查等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从中吸取有关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增强合规管理和风险识别意识。另一方面,参考示例中包含对实践中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的机制化,内容更为详实,更有助于经营者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规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把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标准,明确潜在风险和建设重点,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政策和措施,提升合规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明确原则,以建立贴合实际的分层合规管理制度
《指南》的第三大亮点,是明确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即“经营者可根据所处行业特点、自身风险要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营者可以从自身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这些原则允许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去建立分层次的合规管理制度,考量到了不同规模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的成本,提高了合规制度的易遵照性,也能够实际减轻中小经营者的合规成本和负担,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我国经济仍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同一时期存在发展较好较规范的大企业,也有更多充满活力但在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如果不对企业发展阶段进行区分课以同等强度的合规管理制度要求,反而容易造成实质竞争不公平的问题。因此,本次修订的《指南》提出的分层合规管理制度要求更能符合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需求。
同时,本次修订的《指南》还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纳入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这与我国目前推动的企业ESG合规等工作也进一步融合,能够使得经营者根据自身需要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更多的合规工作,提升反垄断合规在企业发展实践中的显示度。
四、细化具体垄断行为类型中的合规风险识别要点
《指南》的第四大亮点:是相较于原《指南》,该版第三章大幅增加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等具体情形中的重点合规风险。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接连颁布了最新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规章,2024版《指南》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将经营者预防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合规要点进行了大幅度的细化,既体现了指南的时效性,也增强了指南的易理解性。
细化具体垄断行为类型中的合规风险识别要点,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预期,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优化法治保障、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以经营者合规管理助推科学高效执法,藉由细化的行为指引,推动行为认定更加科学,法律责任设置更加规范,法律实施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丰富合规管理保障内容,规范程序性合规制度
本次修订的《指南》的第五大亮点:是在保留《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现有的信息化建设、内部监督机制等内容的基础上,扩充了关于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承诺等方面的内容,并增加了外部监督机制。合规管理的重点除了应当从实体法遵循方面提供更多的指引,也应该从程序设计的角度保障其合规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顺畅实施。因此,《指南》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程序性保障,专门增加了有助于经营者将合规管理嵌入其经营管理流程的制度性要求。
为合规管理增加程序性保障制度,首先,能够提升经营者合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风险和问题,增强合规管理的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促进企业通过公开作出合规承诺、接受外部审查和监督,积极响应客户及第三方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再次,程序性合规制度能够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内部监督约束,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最后,程序性合规制度有助于推动行业内企业规范经营和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结语
经过十来年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较大的成绩,中国也跻身于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在反垄断执法进行常态化监管的新时代背景下,反垄断合规成为维护市场竞争、倡导竞争文化的重要工具,我国在时隔三年多后对反垄断合规指南进行更新和完善既体现了对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适应性完善,又能为经营者提供更详细和明确的行为指引。而此次引入的合规激励制度也将大幅提升经营者对合规工作的重视和内生驱动力,同时还为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的竞争政策执行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先林:引导和激励反垄断合规 助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
本次修订的《指南》共六章41条,相对总共30条的原有指南来说,这次修订的幅度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新增了第五章“合规激励”专章,并且新增了22个场景化的参考示例。从基本内容来看,《指南》聚焦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和激励,这对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反垄断合规管理是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的当今时代,各类经营主体都需要依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以防范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一般是指经营者以有效识别、预防和降低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构建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合规管理具有事先预防和抑制违法行为的功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于那些有出口业务和国际投资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做好国内的合规管理工作,还要做好国外的合规管理工作。
反垄断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近些年来,强化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和各国的实际行动。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修改完善并且进入常态化监管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强调审慎监管,精准执法,这就使得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反垄断合规管理应该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内部治理战略。虽然反垄断合规管理本身不会创造经济价值,却使企业避免因受到法律制裁而带来的各种经济和声誉损失,从而最终避免企业收益的减少或丧失,产生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实际上,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还可以让经营者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其正面品牌效应。
同时,反垄断合规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机制,对于培育和弘扬优质的竞争文化,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营商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其中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中,与原来的DB一级指标相较,B-READY一级指标虽然在数量上没变,但内容有较大改变,其中市场竞争是其新设的两个一级指标之一。B-READY的方法论指出:大量的经济证据表明,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提高行业和企业创新水平、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带来更好的产品、更多更好的工作以及更高的收入。拥有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市场,是实现一国更快增长的关键。竞争很少是完美的。企业行为或政府干预都会造成市场失灵。竞争政策是一套确保市场上的竞争不会以减少经济福利的方式受到限制的法律与政策,对于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而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和激励正是竞争政策的一种重要实现机制。
二、作为内部经营管理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也需要有效的外部引导
本来,反垄断合规管理属于经营者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无疑是企业内部的事务,也就是经营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部的引导可有可无。相反,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等外部力量的引导很有必要。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第14条就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新增的“合规经营”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引导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与行业内其他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成为反垄断法赋予行业协会的新使命与新职责。通过行业协会倡导督促会员企业和相关经营者尽快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不仅符合让经营者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市场规律,也是全球各反垄断司法辖区的普遍实践。
相较于行业协会的合规管理引导,来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规管理引导更为重要。实际上,合规管理不仅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战略,也是一国推进法律实施、减轻事后执法成本的重要举措。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事先增进经营者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承诺,而不是单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通过制裁来增强威慑。经验研究已表明,仅仅倚重简单威慑、事后单一的法律救济体系很难换取足够的企业合规承诺,甚至会落入“威慑陷阱”——处罚过轻缺乏威慑力,处罚过重则会损害到无辜员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与此不同,反垄断合规管理运作于经营者内部,融入于经营者的日常运营之中,全链条的合规渗透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而且,反垄断合规管理责任落实到经营者各个业务岗位,使得行为具备可回溯性,监督的强化会削弱员工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在此基础上,由官方制定以告知经营者如何才能有效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为要义的反垄断合规指南,换取企业足够的合规承诺,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补充和法律实施的新趋势。
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合规指南,对于引导和帮助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反垄断合规管理官方指导文件的制定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进步很快。2020年9月,原《指南》印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还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次公布的《指南》在原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引导,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补充了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承诺及保障、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等内容,而且增加了大量帮助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的参考示例。对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有效引导实际上成为中国政府提供促进市场竞争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作为防范风险内在需要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还需要给予合理的外部激励
反垄断合规管理具有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的功能,因此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基于合规管理同时具有推动法律实施、减轻事后执法成本的外在功能,给予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以外部激励也就成为必要。
给予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固然能够帮助其进行合规管理,但是如果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努力难以被执法机构承认或者认可,不能成为责任减免或调查中止等的事实依据,那么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面对这种合规对外效力受限的境况,一些国家探索反垄断合规的激励机制。例如,韩国创设出了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将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建设状况交由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公示,以增加公众及执法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认可,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竞争合规。又如,美国很多联邦政府部门都会将减免处罚作为合规管理的激励机制,包括以合规作为行政和解适用条件,把合规纳入和解协议,将合规作为减轻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依据。再如,英国竞争执法机构对于实施了竞争合规的违法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种隐性激励模式,即在不公开披露企业实际责任的情况下,对罚款实行百分比降低。这种激励机制对于推动经营者合规来说显得非常必要。
虽然我国之前在特定领域、特定范围有过反垄断合规激励的规定,如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32条原则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合规激励,但是这次《指南》的公布,统领性明确了我国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相比于原《指南》,本次修订的《指南》第五章新增的“合规激励”专章明确指出,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调查前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实质性审查以及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这将大大增强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的动力,体现了“柔性监管”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总之,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既是经营者规避合规风险、促进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内部责任,也有必要给予有效引导和合理激励的外部推动。新《指南》在这两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必将推动反垄断合规的更好开展,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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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