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法律背景下的企业反腐败调查
2023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加了非国有企业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将过去较为突出的非国有企业高管、员工的舞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在此法律框架下,企业对高管、员工开展反腐败控制有了更好的制度规范。
2024年2月,腾讯集团反舞弊调查部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2023年全年,腾讯在加大打击内部腐败行为的力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调查发现并处理了70余起触犯“腾讯高压线”的案件,涉及120余名员工被解聘,以及近20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本文结合笔者在企业反腐败工作中的实践探索以及涉及企业腐败案件的辩护经验,讨论开展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流程,以及在反腐败调查中应当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反腐败调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一、企业反腐败线索的发现
企业内部常见的贪腐、舞弊行为包括:
1.虚假报销;
2.商业贿赂(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索要、收受来自他人的贿赂、借款等其他利益);
3.泄露企业秘密以非法获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代码、经营信息,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4.不正当竞争(从事与企业存在商业竞争的行为,如员工自营或参与经营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5.利益冲突(存在与企业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如员工本人或其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投资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与企业开展关联交易)。
从公开披露的案例来看,销售环节与采购环节是企业内部贪腐、舞弊行为的重灾区。
企业发现内部贪腐、舞弊线索的渠道主要有: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举报;审计发现问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线索等。企业可向员工、合作第三方公开接受贪腐、舞弊行为举报渠道、联系方式,扩大反腐败的线索来源。
二、企业反腐败调查的实施流程
第一阶段 线索初查阶段
1.接受线索
实践中有员工是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宣泄不满,不排除存在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恶意举报。就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的时候,需要考虑举报人是否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如实名举报和有一定的书面资料的举报事项,或者举报事项与企业已经发现的一些贪腐、舞弊现象存在高度吻合的,相对来说值得给予更多关注。
2.筛查线索
获得线索后,企业可以提取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虚假发票、虚假单据、财务会计资料等、提取企业掌握的银行流水等)进行初步核实;也可以从反常的逻辑关系中寻找线索,如谈话对象反常的消费行为、谈话对象与收入水平不符的大宗置业、企业某方面费用消耗过高等,以确定是否存在贪腐、舞弊行为。
筛查线索以后,企业可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对线索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初步评估,分析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同的法律定性,对于确定后续调查方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确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确定前需要对举报事项的重大性和敏感性作进一步的评估分析,根据被调查对象在企业的地位、是否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金额大小、涉及客户或者业务对企业的影响、是否会暴露企业一些不合规问题、是否会给企业形象、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会导致企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造成企业重大涉诉问题等等,进行充分的评估。
部分企业自身存在管理不规范或者经营不合规之处,企业内部人员往往最了解问题所在,在企业对其追究责任的时候,如不充分评估被调查对象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可能导致最后追责不了了之,甚至造成被监管部门处罚。
如系较为简单、轻微的贪腐行为,可以简化处理方式。如涉及较为复杂的人事或涉及较高层的管理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诉风险时,对调查可能产生的后果需做充分的分析和披露,让企业领导层对于决策的风险有充分了解。
第二阶段 证据收集阶段
1.初步调查取证
可调取有关的文件资料(如交易合同、财务凭证、邮件等),收集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部门管理政策、区域政策等,收集调查事项有关的审批痕迹(如审批流程、系统记录等),以及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注意的是,调查取证应当尽量获取证据原件,电子数据需要妥善保留原始载体,如系容易被删除、篡改、灭失的数据,最好联系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以免自行提取的数据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被质疑真实性、客观性,不能实现证明的目的。
2.谈话询问
谈话效果往往决定案件的成败,与案涉人员谈话,意味着调查从秘密走向公开,故谈话的前提是已经完成前期、外围的取证工作。如访谈效果不理想,案涉人员可能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教唆其他人做虚假陈述。调查事项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企业自行取证通常难以直接取得核心、关键证据,在调查初期应尽量不暴露调查对象和需核实的事件内容。
谈话时,应注意对核实对象的保密,在涉及问题上可以通过其他问题来陪衬和掩护,隐藏真实的核实对象,达到既隐蔽意图,又核实情况的目的。
谈话可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将容易查清的轻微舞弊行为作为突破口,再将难度较大的放在后期解决,让被调查对象放松警惕,避免串供或者毁灭证据。
此外,谈话应结合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事先了解其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征,了解其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可能涉及案件的其他人名、地名、专业基本知识、与案件相关的企业规定、法律规定等情况,以便从中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使谈话方式更合理,更容易被谈话对象所接受。
3.证人访谈
当调查对象是企业的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时,其下属亲信等人员,极可能就是舞弊行为的助手或者共犯,比较熟悉并且掌握舞弊行为的证据,对该类人员的调查会比主犯更容易突破。对证人的访谈与对调查对象的谈话询问,先后顺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固定证据
固定已经取得的证据和谈话、询问成果,是成功开展反腐败调查的关键。结合该贪腐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要点、犯罪构成要件,做好相应的证据固定,企业可以通过有经验的法律人士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以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某制造企业分公司反舞弊案件为例,该分公司负责人与人力资源主管合谋,串通劳务派遣公司以虚报工时、虚构用工人员等方式,共同骗取企业巨额劳务派遣费用。该公司最初由企业内部人员自行调查,在人力主管承认收受劳务派遣公司贿赂后直接打电话报警,却未做任何证据固定,各班组长原始记载的工时记录也没有及时提取,后分公司负责人与人力主管之间达成攻守同盟,在后续调查中拒不承认且不配合,导致控告立案难度大大增加,最初报案未获得立案。
该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调查后,笔者通过钉钉数据比对、核实虚构人员信息等途径,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最终才说服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阶段 报案或起诉
经过前期调查,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仅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构成犯罪的,或给予内部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已经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反腐败经常涉及的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经济案件立案较为谨慎,刑事立案的标准往往不仅需要有犯罪线索,还需要企业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企业可聘请具有刑事经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提出控告之前,梳理案件事实,技巧性地固定口头证据、形成书面材料或录音录像。对容易翻供的关键事实,以及除了当事人自我陈述以外、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事实,尤其应当高度重视;对于涉及资金往来的,提前收集银行流水、制作资金流向往来表格等,令案件事实清晰、焦点突出。选择对企业较为有利的管辖地作为报案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后才提起控告。
对于侵害企业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反腐败领域涉及刑民交叉领域较多,在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审慎考虑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的先后顺序,按照前述若干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因此,对于正在法院民事审理过程中,或者已经经过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刑事立案,难度又大为增加。
第四阶段 宣教与合规
1.加强反腐败宣传警示教育
反腐败调查进入司法程序后,企业可以通过通报案件处理情况、涉案员工的悔过书、反腐败宣传片、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全员反腐败的意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营造廉洁氛围,如果员工认为实施反腐败行为的收益较高而风险较低,容易诱发贪腐行为,不正之风蔓延,最终损害的还是企业利益。
2.堵住漏洞
企业需结合反腐败调查的问题,建立健全内控措施,定期识别各部门、重要职能的合规风险源,在合规风险识别基础上,评估和测定该风险可能导致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监管处罚、法律制裁的概率和损失大小,以及对企业整体运营产生影响的程度。从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及时纠正、化解企业在内控中存在的反腐败高风险事项。
3.反腐败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的关键要点,包括公司反腐败文化和价值观的塑造。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反腐败合规培训机制,将反腐败合规学时要求等纳入员工考核等多种途径,提升培训实效性。通过反腐败奖惩制度、反腐败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新员工入职必修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企业反腐败合规文化建设。
三、企业反腐败调查的合规风险防范要点
开展反腐败调查是移送司法程序之前的重要路径,但由于企业并非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从中获悉的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否则不仅可能无法查处违法行为,还可能给企业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1.避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由于公安机关在接受经济案件报案时,立案的证据标准常常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证据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企业成功控告需要更为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为缺乏证据而不能获得立案。而不能获得立案又意味着企业难以通过公权力机关去调取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又进一步影响公安机关立案,有的企业为了解开这个死循环,在反腐败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铤而走险,聘请非正规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方式调查他人的银行流水、名下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调取他人的酒店住宿记录等,都可能会因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即便员工涉嫌犯罪,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限制其人身自由,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监察审计人员,还是企业委托的外部第三方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故企业对员工采取谈话措施,须坚守法律底线,在谈话地点选择、谈话时间长短上,应注意避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在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谈话、调查时,企业不能限制其自由行动,更不宜将谈话地点设置于封闭场所。企业以配合调查为由不允许员工下班、锁闭谈话场所出入口等,都存在因调查谈话方式不当,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的风险,轻则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严重者还会涉嫌非法拘禁罪,承担刑事责任。
3.检查、扣留员工的工作设备
调查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检查员工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以获取线索、证据材料。对于所有权本属于企业的电子设备,企业可以通过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规定不得使用办公设备处理私人事务等作为侵犯他人隐私的抗辩理由。
对于属于员工个人的设备,企业直接检查、扣留则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权、隐私权的风险。无论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的设备,对于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员工个人隐私,与调查事项无关的部分,企业均应当进行保密。
4.使用禁止器材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有的企业在委托私家侦探或不正规调查机构时,为了获取重要信息,可能存在指示、允许受托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取证的情况,该取证行为可能或因为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还有的企业在调查过程中为监控案涉人员,授意或允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信息进行取证,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5.确保访谈内容的真实性
调查过程中,对调查对象、证人进行谈话、询问,将谈话内容这一口头固定记录为文字形式的,应当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不歪曲、引诱他人作伪证,或妨害证人作证。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调查谈话时应当至少有两名谈话人在场进行,避免后续被谈话对象指证记录不真实或引诱证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作证,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结语
内部的贪腐、舞弊行为长期困扰企业的发展,在业务增长普遍乏力的时期,开展内部反腐败将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一项重要的途径。对企业腐败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利于营造企业内部健康的发展氛围。
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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