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业健康检查,五点提示须知晓

时间:2023-12-15 16:10:38 浏览:153

提示一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未检查,不上岗。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发现劳动者对特定的职业或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转岗到新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提示二
科学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调离。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既有强制性内容,也有推荐性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对长期从事接触规定的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的目标疾病、体检内容和健康检查周期,定期科学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沟通,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以及劳动者暴露的时长和工种,合理安排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如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劳动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和罹患职业病。

提示三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对体检活动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重点查看有无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和其他疾病的人员,如有上述情况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现有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需要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
  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时,需要及时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进行调岗;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的重新上岗前如接触不同的危害因素,需重新进行岗前体检。

提示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历经4次修订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虽然不再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前提条件必须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选择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同时,还要查看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是否具有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提示五
职业禁忌劳动者调岗是强制性调岗。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的调岗,无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只要发现有职业禁忌,必须强制性调离。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劳动者更易罹患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就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从而导致职业病职业的发生,增加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责任,如伤残等级上升,及加重人身损失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职业病事件时,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既要稳定劳动者的情绪,让劳动者充分感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怀,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实际利益,不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大的风险。


来源:四川职业安全健康 、河北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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