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双碳领域可谓是热闹非凡,前有全国碳市场即将扩容的通知,随即CCER的重启也进入了“倒计时”。
但有另一条值得关注的信息,在今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提出了明确的判罚情形,此举也意味着国家将碳排放的管理层级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碳排放造假入刑”消息的发布,让我不由地联想到去年生态环境部集中发布了一批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这里面既有控排企业与核查单位面对利益诱惑时的“铤而走险”,同时也引出了一系列的疑问与困惑:碳排放究竟算的准吗?碳排放数据管理面临哪些合规风险?碳排放的数据质量该如何把控?
一、碳排放核算的数据到底准不准?
先需要明确的是,碳排放的“准”与“不准”都是相对的概念,毕竟碳排放无色无味,目前碳排放浓度的实时监测尚未大范围普及,所以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采用估算的手段来进行碳核算,也就是我们常见的那个公式:“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虽然这个公式看起来很简单,但面对不同种类的碳排放源时(例如:燃料燃烧、外购电力、车辆行驶等),公式的具体呈现形式会进一步的细化,涉及的排放因子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参考“缺省值”,这也势必造成了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
例如发电企业在核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时,其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的计算涉及多个参数,包括:燃料用量、燃料的低位发热量、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等,如果是煤炭作为燃料的话,还需要检测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空干基元素碳含量、干燥基元素碳含量、收到基水分、空干基水分等,不可谓不复杂,如果不是业内人士的话,相信此时已经烧干CPU了。
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案例中,绝大多数的造假行为都是通过篡改碳含量检测报告、替换煤样、瞒报用量等方式,看似调整幅度不大,但在重点企业巨量碳排放的背景下,一点点参数的变化即可带来上千万的碳排放成本的降低。
二、碳排放数据管理面临哪些合规要求?
通过近几年国家双碳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碳排放数据管理的合规要求已经在碳核查、碳交易、碳普惠等领域逐步完善。除了前面提到的最新两高司法解释之外,在国内企业出海不断升温的当下,我们也需要关注输出国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中包含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具体的合规内容可以参见下表:
三、碳排放的数据质量该如何把控?
可以看出,碳排放数据质量作为企业碳管理的核心痛点,将会愈发影响企业在合规管理、ESG管理乃至经营层面的可持续性。随着近两年我国碳市场的稳定运行,扩容之势已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各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数据核查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并伴随一定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那么,企业又该如何搭建一套完善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把自己的碳排放算“准”呢?
从整体上说,企业应通过自行或委托的方式,对影响碳排放核算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统计监测并对数据质量实施全流程管理。具体包括:
1、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测量仪表、空间场所和人员;
2、开展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定期校准维护,并记录存档;
3、建立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记录和保存制度。
4、此外,目前已发布的各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均要求企业编制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5、数据监测主体基本概况,包括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主要经营活动、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等内容;
6、数据监测责任部门和管理职责;
7、数据监测的边界,主要排放设施或环节;
8、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9、监测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位置、测量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等;
10、监测数据的记录形式及频次;
11、监测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