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健全合规制度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监管层对企业反腐败及反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在2023年相继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等一系列意见及草案。本文拟从反商业贿赂执法的现状、企业内部调查方法、反商业贿赂预防措施等方面,探讨企业如何加强反商业贿赂风险防范。
一、反商业贿赂执法的现状
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提出了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要求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意见;2023年7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发布,共提出7条修改内容,紧紧围绕党中央倡导的反腐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新增一系列惩治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及商业贿赂相关犯罪的条款。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上述一系列法规、意见及草案的提出,体现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反腐败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推动意义。
(一)行政处罚
企业腐败及商业贿赂行为对经济发展贻害无穷,且往往深入渗透企业内部,波及行业范围广,给监管工作造成较大的阻碍。2022年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i],涉及医药卫生、旅游、餐饮、保险等多个行业。
商业贿赂的手段往往较为隐蔽且多样,例如医药行业,采用“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回扣”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餐饮行业通过贿赂酒店工作人员获得指定供应商资格;保险领域经营者通过业务返点行为贿赂汽车企业,售车时强行绑定车险等。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案件均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及第19条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二)刑事处罚
以上海地区为例,通过检索近三年(2021年-2023年)上海市公开审理的与商业贿赂相关的刑事判决,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共123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共31起;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共74起;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共13起;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共1起;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共18起。
图片
结合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的数量高于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案件的数量,其中总体上以受贿类案件为重点打击对象。在检索相关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也会发生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挪用资金罪等。
二、企业内部调查方法
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贿赂案件并不少见,也有很多商业贿赂案件因为见诸于媒体被大众所知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贿赂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企业应对商业贿赂风险时往往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企业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线索较难且发现的周期较长,从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埋下潜在危险;二是即使企业获得雇员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但是基于企业调查手段的有限性亦或企业没有内部调查的相关经验,导致最终无法获取相应的证据,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或者不足以证明雇员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企业要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及管理体系,首先要做好内部调查工作。无论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前期的内部调查工作是企业反商业贿赂的重要内容。内部调查过程中,将会不可避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员工隐私等信息,调查者需要注意尽到保密义务。
企业内部的调查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组建专门的调查团队并制定相应调查方案;(2)通过外围调查及取证等形式,访谈涉事人员,逐步验证及补充调查,构成完整证据链;(3)在处理问题后,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调查结论。
当然,在调查访谈的过程中,访谈者要注重访谈的策略和技巧,及时捕捉重要信息,擅于利用内部矛盾,通过发问方式、使用证据的手段进行旁敲侧击,必要时可以适时诱导受访者权衡利弊,从而获取到关键的有效信息。
在访谈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判断访谈对象的可信度;允许被访谈人员澄清与更正;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避免访谈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论,升级事态;注意调查人员在访谈中的态度,不要过于激进;调查人员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同时保留访谈中的录音作为关键证据,访谈结束后制作书面笔录并取得访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反商业贿赂预防措施
(一)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
1. 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部门
建议企业设立反商业贿赂合规部门,安排拥有财务审计、公司运营和法律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合规审查。考虑到合规审查的公正性,也可以聘请外部律师与企业合规专员共同开展企业内部合规调查工作。合规调查可采用内部调查、外聘第三方调查等调查形式,依据事项的复杂程度与严重程度,邀请法务、审计人员、外部法律专家、律师等参与调查。外部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可以协助企业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并在专项调查工作上提供公正客观的尽职调查,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企业合规部门及专员的主要职能包括:(1)定期梳理企业合作方名录,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承包商、经销商以及合作第三方等,审查合作方的诚信记录、过往业绩、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等,初步判断合作方是否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2)关注本行业监管动态及政策更新,研究行业内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制定本企业防范措施,尽量在源头对风险及时识别和做好预防;(3)定期在企业内部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讲座、案例分享等,使员工逐渐树立反商业贿赂合规意识,尤其关注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可能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门人员。
企业合规审查往往牵涉多方,搜集线索难度大,且企业运营需要稳定人心,建议企业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原则综合考量内部合规审查工作要点,并注意保密性。
2.完善企业风控制度
企业完善反商业贿赂制度,我们建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建立商业贿赂法律风险的审查流程及评估机制。对合作方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并要求合作方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增加相应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或单独签订企业提供的“廉洁协议”等;(2)对重点领域进行监控,设置严格的管理标准,例如,对于企业招待及商务费用等需要通过公司内部事前审批程序,同步书面记录并向合规专员汇报;设置报销标准,对于超出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建立奖惩制度,保护和鼓励员工及时向企业汇报已有或可疑的商业贿赂行为,并提供线索,鼓励员工发现并披露违反企业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情况。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进行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参考市场监管部门的合规标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正式发布《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编号:DB4403/T 350-2023;“《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是我国首部企业合规地方标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将“廉洁”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的首要部分,明确企业应遵守廉洁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公开声明反对任何形式的不廉洁行为,确保以合规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企业应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且相关费用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赠礼、招待、赞助、捐赠及类似利益流通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企业与商业伙伴、政府工作人员等的交往礼仪与规范。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构建廉洁合规的管理机制和措施,防止腐败行为。
随着监管层对企业反腐败及反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近年来针对反商业贿赂提出的多个法规、意见、草案及标准,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净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决心。企业希望获得长久有序的发展,应将加强反商业贿赂风险防范作为企业经营工作的重点任务。
[i]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samr.gov.cn)
来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哲 宫玉涛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