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最新趋势及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16 11:04:27 浏览:246

2023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整体趋势不断趋严,首当其冲的是民生领域,以民生领域为核心,围绕医药、公用事业、汽车、日用消费品、建材等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目前各司局不断加强该等领域市场垄断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相关案件的查处有力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在努力推动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备。2023年4月15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4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更加关注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查处。根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2020年共查处涉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7件;2021年查处涉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罚没款约占全年垄断协议案件罚没款的1/3;2022年查处的案件中涉及4个行业协会。同时,2023年5月15日,《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也引起广泛关注。

恰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我们结合近期频繁被经营者询问的常见问题,以Q&A的形式帮助读者快速理解相关法律实务,并给予经营者面对反垄断调查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建议。同时,结合“反垄断执法趋严,民生领域首当其冲,行业协会重点关注”的最新趋势,筛选最新各类执法案例予以简述及评论,以飨读者。

目 录

一、经营者常见关注问题Q&A
二、经营者面对反垄断调查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反垄断执法趋严,民生领域首当其冲,行业协会重点关注

一 、经营者常见关注问题Q&A

Q1 哪些主体属于被反垄断调查的范围,国有企业会被调查并受到处罚吗?

A1
:反垄断法语境下的“经营者”,均属于可能被调查的对象,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这三种不同情形下,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范围也作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界定。

1. 垄断协议

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被调查的主体范围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及潜在经营者)、组织者、提供实质帮助者、行业协会。

在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被调查的主体范围包括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方)、组织者、提供实质帮助者、行业协会。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被调查的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执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中,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通常情况下,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直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在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被调查的主体是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申报义务人。而在判断一项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通常需考虑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以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要求等。

结合前文所述,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企业进行特殊“照顾”,国有企业同样属于“经营者”范畴,若国有企业存在上述垄断行为,同样会受到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罚。近年来,国有企业受到反垄断处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中国某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注1]、日照市某供水有限公司[注2]等等。

Q2 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会触发反垄断调查?

A2:
当经营者存在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时,或将触发反垄断调查。

1.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包含以下条款的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包含以下条款的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实务中推定包含上述约定即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但如果经营者能够明确证明上述约定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不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行为。但是该等证明在实务中难度较大,很难取得执法机构的认可。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行为的,将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受到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述行为的,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前提下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Q3 行业协会牵头,某公司未明确表态,未签署书面垄断协议,会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吗?

A3: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则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在认定其他协同行为时,一般考虑下列因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也即意味着并非实际签署文件才构成垄断协议,任何口头承诺甚至是“默契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达成了垄断协议。

实务中,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讨论会,就各方达成的垄断协议内容不置可否,未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亦未保留口头反对的相关证据,一般会被认为以口头形式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若公司未签署书面垄断协议,而在此之后实际上执行了垄断协议的内容,也会认定为实施了垄断协议。

Q4   某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占有率很低,不具有市场主导地位或者该相关市场本身比较分散,签署协议会被调查和处罚吗?

A4:
就横向垄断协议而言,其处罚对象之一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从法条层面看,即使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率较低,只要达成或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就都属于可能被调查和处罚的对象。

而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但目前除《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外,市场监督总局尚未对其他形式的垄断行为中涉案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标准做具体规定。

从反垄断法目的角度出发,横向垄断协议通常比较隐蔽,且影响范围广泛,造成的影响后果更为恶劣,因此处罚对象的范围也较为广泛,甚至涉及到潜在的经营者,且即使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率较低仍会被调查和处罚。而纵向垄断协议是以上游经营者为中心对其下游企业的控制,若该上游经营者本身的市场份额不大,实施垄断协议的影响面有限,因此执法机构将市场份额纳入考量,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引,意味着执法机构在认定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Q5 只是达成了垄断协议,还没开始实施,会被处罚吗?

A5: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达成”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均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且可以处罚的行为,但二者在罚则上存在区分,仅“达成”而未“实施”的处罚力度弱于“达成并实施”的处罚力度。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执法机构对仅达成但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例。例如,2022年6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注3],理由是2019年至2020年期间,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药品零售渠道与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尚未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Q6  执法机构突击检查时,经营者可以拒绝吗?若拒绝会有哪些风险及后果?

A6:
根据《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当执法机构突击检查时,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追责。但若执法机构在检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建议经营者保留证据,可以在检查完毕之后以举报、申诉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7 经营者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会面临哪些处罚?

A7:
经执法机构立案调查,最终确认经营者存在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时,相关经营者将面临以下处罚:

1. 垄断协议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原本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最新反垄断法下,垄断协议的相关处罚可能及于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个人,因此在企业合规管理过程中,相关高管、责任人也同样需要注意提高反垄断法合规意识,避免追究个人责任。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原本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3.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考虑集中实施的时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及其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当事人主动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Q8 同一违法案件中所有参与方受到的处罚力度相同吗?

A8:
不相同。

1. 对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确定罚款比例,再乘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出罚款数额。

首先,确定违法经营者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的地域范围内涉案商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罚款所依据的销售额。之后,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确定基础罚款比例。最后,考虑从重、从轻、减轻因素对基础罚款比例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出最终罚款数额。但仍需明确的是,对于具体计算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的生效规定,因此很大程度上还是有赖于执法机构自由裁量。

2. 对于未进行经营者集中案件,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处罚:一是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二是实施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此外,执法机构还会考虑集中实施的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经营者是否主动报告等的情况增加或者减轻处罚。

Q9 反垄断调查开始后,经营者还有挽回的余地吗?任何案件都能申请中止么?

A9:
根据《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简称《承诺指南》),对于除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案件,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调查中主动向执法机构做出承诺,停止违法行为,解决潜在违法问题,从而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高额罚款。但是,当执法机构对于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定为经营者构成垄断行为的,将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即,经营者申请调查中止有时间限制,应当在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后,但尚未能核实违法行为之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承诺,才有可能适用相关政策,争取中止调查。

而对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根据《承诺指南》是无法适用申请中止调查的,但可以根据《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简称《横向指南》)申请宽大争取减免罚款。但《横向指南》对申请宽大的条件较为苛刻且也存在时间及先后之分,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很难成功申请。

Q10 反垄断调查开始后,应对工作需要尽快启动和进行么?尽快反馈会有哪些优势?

A1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申请中止调查还是申请宽大,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应当在在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后,但尚未能核实违法行为之前。经营者申请宽大,也应当在反垄断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宽大的相关说明资料。因此,反垄断调查开始后,经营者应当尽快启动和进行应对工作,以免超过申请时限蒙受不必要的罚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前述承诺制度不同,宽大制度除了对整体的申请时限有最低要求外,还规定了各涉案经营者根据申请宽大的先后顺序确定免除或减轻罚款的幅度。对于第一顺位的经营者可以免除罚款或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第二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减轻罚款;第三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减轻罚款;其后顺位根据案件情况,可能给予20%以下的幅度的减轻罚款。由此,对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适用宽大处理的案件,经营者更应当争分夺秒地进行反垄断调查应对工作。

二、经营者面对反垄断调查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结合实务经验,并参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DB31/T1255-2020)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在面对反垄断调查时在不同的阶段及时机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 短期内应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并依法行使权利

1. 经营者应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包括冷静处理并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资料、积极与执法机构沟通等。

2. 在接到执法机构调查通知或接受首次突击检查之后,经营者宜及时寻求反垄断律师团队获取合规意见与指导,反垄断律师团队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梳理实施情况、收集证据、从专业角度形成调查报告并代表经营者积极与执法机构沟通,在积极配合调查的前提下依托反垄断律师团队的专业知识把控处罚结果。

3. 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经营者宜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应在反垄断律师团队的专业指导下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控制风险。

4. 经营者可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足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之前,通过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提出中止调查书面申请(若该等情形适用)。

5. 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经营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经营者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议经营者在反垄断律师团队的指导和协助下,有效行使法定权利。

6.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若涉案经营者为上市公司,建议经营者与反垄断律师团队及资本市场律师团队共同讨论相关披露事宜。

(二) 长远来看企业应健全和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

长远来看,经营者应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司法执法等实务动态以及自身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市场份额等,在反垄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建立相适应的内外部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以下工作:

1. 建立覆盖经营者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以及重点领域专项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2. 建立竞争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和审核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必须通过竞争合规审核,及时防范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

3. 建立竞争合规的职责分工和违规问责制度,明确部门、人员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标准。

4. 开展竞争合规管理体系评估,定期对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5.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6. 聘请反垄断律师团队,就经营者前述内部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文本制作与审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提醒、风险处置等日常合规工作以及反垄断调查应对等突发状况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并加强日常反垄断合规培训工作。

三、反垄断执法趋严,民生领域首当其冲,行业协会重点关注

(一) Y医药与H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注4]

案件简述

2023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Y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医药)与武汉H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Y医药和H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对Y医药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1.36亿元,罚没款合计2.85亿元;对H医药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412.68万元,罚没款合计3505.16万元。

案件简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Y医药与H医药具有竞争关系,双方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约定H医药停止销售特定原料药并由Y医药给予补偿;此外,Y医药同时还被反垄断局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包括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相关原料药、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Y医药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对于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近年反垄断调查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在企业合规化管理过程中反垄断合规都是无法绕开的问题之一。

(二) 北京Z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注5]

案件简述

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Z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涉及纵向垄断协议)作出处罚决定,责令Z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264.36万元。

案件简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Z医药与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等形式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等措施实施垄断协议。对于大部分通过经销方式运营的公司来说,在对经销商进行价格管控时经常使用的协议、内部制度、惩戒措施等均极易触碰反垄断红线,该等公司在与经销商签署协议或制定内部制度时应特别注意在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三) 福建省某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注6]

案件简述

2023年4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福建省某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协会处罚款40万元,对三家会员企业分别处罚款20万元,以上罚款共计100万元。

案件简评

行业协会也是反垄断法所处罚的对象之一,《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均明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因此行业协会本身也应具备反垄断合规意识。

(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声明[注7]

案件简述

2023年7月6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承诺书,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删除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表述,并提出将敦促16家及其它汽车生产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指南、规章,自主定价、公平竞争,共同为产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案件简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5月发布的《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要求:“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承诺书中“非正常价格”虽未直接固定商品价格,但该表述已引起争议,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因此予以删除。

(五) A投资有限公司收购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注8]

案件简述

2022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收购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做出处罚决定,对A投资处罚款50万元。

案件简评

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新《反垄断法》对于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大幅上调,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价处〔2021〕2号)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2〕120)
[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市监处罚〔2022〕32号)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号、10号)
[5]《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垄罚〔2023〕06001号)
[6]《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市监反垄断字〔2023〕1-4号)
[7] 参见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016.html.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8号)




来源:经营者常见关注问题Q&A
作者:陆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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