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意义
(一)帮助企业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社会意义不仅在于督促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完善企业内部建设、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而且还在于帮助企业获得刑事层面宽大处理的机会,使企业走出刑事处罚的困境。传统上,无论是对自然人犯罪案件,还是对企业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与被告方达成辩诉交易或量刑协议,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建议法院作出宽大的刑事处理。而相对不起诉、从轻量刑正是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获得宽大处理的两个选择。根据2023年最高检在两会的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起检察机关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试点以来,截至2023年,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可见,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合格后,被决定不予起诉的不在少数,企业合规整改帮助涉刑案的企业获得刑事层面宽大处理的机会。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近年来我国最重要、社会效果最为显著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改革。通过企业刑事合规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解决企业内部不合规的问题,铲除其犯罪的土壤,从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采取非刑罚的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并暂缓起诉,缓解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仅落实好最高检对涉企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举一反三、堵漏建制,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直接效果是防止办案简单化,杜绝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的现象发生;更高的成效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了企业乃至行业规范发展。
(三)助力企业后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填补了企业内部管理运营漏洞,完善了企业内部的各项机制,杜绝类似风险的再次发生,与此同时,通过“刮骨疗伤”,实现“脱胎换骨”,引导企业开展守法经营,助力企业长效发展、行稳致远,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例如,湖北黄石某药业公司对内部进行了全面整改,202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7亿余元,同比增长16%,上缴税收7000余万元,同比增长8%,该公司继续在黄石投资超过1亿元,新建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再如,2020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个别技术人员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立案侦查,2021年9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联合上海杨浦区检察院开展第三方机制异地协作,涉案公司在内部进行全面彻底整改。经过这次合规整改,2021年,营收同比增长超过20%,应纳税额同比增长4倍以上。又如,某网络公司非法爬取一外卖平台数据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该企业启动合规整改。结案当年,该公司新增员工700余人,营收增加1.6亿元,纳税增加1000万余元,企业获新生。
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实行现状
(一)未有统一的有效性评估标准
就目前国内制度来看,不管是2018年12月各部委联合印发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1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还是2021年最高检会同八部委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22年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GB/T35770-2022等规定,都更侧重于考察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如何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人员如何选拔、如何建立大而全的合规体系等,而对于合规体系是否有效、合规整改是否合格、怎样的合规体系才是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所涉刑事风险,并未进行深入考察,也就没有发布统一的有效性评估标准。
(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集中在检察院阶段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基于不起诉制度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纵观近几年的刑事合规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往往启动于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企业便已取得了“合规不起诉”或“从轻量刑”的合规成果,主要是由检察院主导完成合规不起诉、合规整改等工作。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集中由检察院主导完成,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法院在涉及企业合规的相关工作中都处于被动的一个状态。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向前一步”履职,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主导合规整改,或部分在检察环节未能适用合规程序的涉案企业,在案件审判环节提出的合规整改,相关工作的深化亟待回应。
(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刑事立法尚未完善
合规的建设和完善一直被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被到海外投资或上市的企业视为是应对欧美政府监管和刑事调查的实用手段。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尚未在刑事法律制度上体现,更未转化为刑法上的激励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以及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企业合规整改试点。通常以涉案自然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条件,并以对自然人审查起诉的期限为标准确定合规监管的期限。尽管将企业提出刑事合规计划、经合规整改合格作为减轻刑事责任、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符合我国现有的刑事法理论,但将有效合规计划、企业合规整改作为刑事实体层面出罪或从宽的理由在我国尚存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合规的定义、合规对象的厘清、合规罪种的界定、合规不诉的具体标准等均未作出清晰且完善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合规不起诉案例出现相去甚远的结果。因此,从立法上填补实务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面临的适用规则缺失迫在眉睫。
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改革深化路径
(一)推动专项合规指引作为有效性评估标准参考文本
企业合规的灵魂并不是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而在于针对企业的“合规风险点”确立专项合规计划,有效的合规应是专项合规。相应的,合规计划是否有效也应考察合规整改是否符合专项合规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有基础的大而全的合规体系标准化指南或有效性评价文件并不能完全、准确的评价针对性极强的专项合规工作。未来的合规文本应是“一全多专”的格局,与之相匹配的也应有“一全多专”的专项合规指引作为有效性评估标准参考文本,为企业合规有效评估提供规范指引,将企业合规带入到“精细化”合规的时代。
具体可以由相关部门或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践中企业的需求,并借鉴行业头部企业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出台多套可操作、可量化的专项合规指引文本。例如,商务部或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出口管制专项合规建设指引,同时借鉴中兴公司的相关经验;再如,网信办或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数据保护专项合规建设指引。事实上,实践中已有司法部门根据办案经验制作专项合规指引文本作为体系建设和合规有效性评价的参考,例如,例如上海浦东检察院相继出台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企业数据合规指引》、《企业外汇管理合规标准指引》等文件;再如广州市检察院出台的《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发布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但这些仅是部分地区在试点过程中根据各地的企业类型、特点形成的规范指引。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未来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普及,在全国层面出台常见的规范指引(如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专项合规等)的基础上,鼓励以地区为单位的有关部门联同协会在实践中结合当地企业状况有的放矢出台相关的专项合规建设指引,作为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价的参照。
(二)推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应仅依靠检察机关推进,作为司法核心力量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不能“袖手旁观”,可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的适用。一方面,可“向前一步”履职,探索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企业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的前提下,由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协助检察机关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端口作适当前移,从减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利益损耗角度考虑,对在侦查阶段作出合规承诺、实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可给予财产性强制措施方面的刑事激励,如对企业财产附条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对企业形成更大激励作用。
另一方面,推动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审判部门从保护企业、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在依法审理的同时,积极主导或推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彰显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促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走深走实,是能动司法、积极作为的应有之义。可以由法院与检察机关实行联合督导,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监督考察,对于合格的企业可以给予从轻判决或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事实上,实践中已有地方开始逐步探索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例如审判阶段法院主导的——2023年4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该案是芜湖首例由二审法院主导完成的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再如审判阶段法院参与的——湖北谷城法检携手办结湖北首例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案。2022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监管,谷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考察期内,谷城法院联合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开展监督考察,在“第三方考察+法检联合督导”监管模式下,涉案公司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不仅如此,实践中还有少数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推动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例如,2023年4月3日,湖北省高院与省检察院召开了党组联席会议,进一步推动构建审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并通过了两院《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合规案件办理中的衔接程序,对审判合规机制启动、合规标准互认、合规成果等确认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再如,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从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从原来由检察院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变成法检共同协助推进。
(三)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立法
西方国家合规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没有针对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企业对合规计划的接受和推行,就没有强大的推动力,这就启示我们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工作过程中,应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立法工作,制度化合规整改后的出罪或从宽的激励功能。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毕竟是舶来品,不能一味盲目的进行立法或“全盘照抄”,要被有效地移植到中国刑事法体系中,并转化为刑法上的激励机制,需要本土土壤的长期培育才能促使其在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土壤中“生根发芽”。而我国现行司法层面经过多年的试点改革,已具备充分的实践经验。从2020年3月最高检开始逐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到近年间最高检联同其他部门、各地陆续颁布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多项制度文件,最高检又先后公布了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过去的多年本土实践,已逐渐产生了司法层面的正向效果。
不仅如此,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亦为立法积累了经验。因此,从立法层面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相关制度的条件现已成熟。下一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可尝试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化改革,通过相应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践样本、成功经验推动刑事立法工作。例如,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编中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对象和考察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此将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建立起制度上的联系,将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的行为结果转化为刑法上的激励机制,帮助企业实现健康、平稳的发展。
来源:众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