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服务,如何界定第三方与排污企业的权与责?

时间:2016-12-06 09:51:23 浏览: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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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企业合规合法性运作属于“被动”开展,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措施到位的环保处理设施,即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全时段、满负荷运行,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更有初创期企业,因资金不足、人力不足而无力关注环保安全问题,为企业发展留下各种隐患。因此,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创新手段,与时俱进地创新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方治污快速发展,“环保管家”出台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我国的第三方治理制度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起初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分散治污之路,后来工业污染防治开始从分散向集中治理转变,进入 21 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带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件日臻成熟,第三方治理制度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

对于环保产业的发展,在国家环保部于2016年4月下发的《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引入了“环保管家”新概念;明确提出“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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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与排污企业的责任

在第三方治理制度中,存在着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的划分。所谓内部责任,指的是在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管家”)之间的责任;所谓外部责任,指的是在第三方治理中,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行政违法而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外部责任的承担是与内部责任相关联的,内部责任决定着外部责任。

如何在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确定相应的责任,关系到“环保管家”服务的发展。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责任划分方面的争议。例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企业不按照合同排污,因此仍然应由排污企业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环境保护法》已经有初步的规定,如果第三方“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没有尽到责任的第三方,承担与排污企业的连带责任。从立法原意来看,第三方只应承担故意违法行为的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排污企业的责任。而在 2015 年 1 月 14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就特别规定要“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可见法律层面上都明确了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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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明确了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

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内部责任

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由排污企业承担所有的责任。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在确定双方责任时,应考虑到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约定的,也可以根据一般承揽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第三方治理具有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中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的区别。

1. 托管运营模式的责任分配。在托管运营模式中,治理设施是由排污企业兴建的,第三方负责治污设施的维护管理与改造,并负责排污企业污染治理。排污企业的责任是:支付报酬的义务、通知义务、监督义务等。第三方的责任是:治理责任、通知义务,接受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的义务;设施维护责任等。

2. 委托治理模式的责任划分。在委托治理模式下,第三方负责建设治理污染的设施,享有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排污企业的责任是:支付报酬的义务,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排放的污染物来确定报酬,二是另外规定治理污染设施的价格;通知义务和监督义务。而第三方的责任:治理污染物的义务;通知义务,接受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的义务等。

3. 集中治理模式的责任划分。在集中治理模式中,治理设施不处于排污企业之内,排污企业不能选择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处理的价格,也缺乏对第三方的监督能力。并且由于集中处理模式中,各个排污企业的污染物会集中在一起处理,污染物会发生混同,此时的污染责任的区别就非常困难。排污企业的责任是:支付报酬的义务和通知义务。而第三方的责任:治理污染物的义务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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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

当经第三方处理后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时,就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此时,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还是由排污企业承担责任呢?我们刚刚已说明,应由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但这种责任具体是什么,其实并不明确。有专家认为,应根据排污企业是否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来排放污染物,并结合第三方治理模式来具体分析:

1.排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排放污染物时的责任分配。在托管运营管理与委托治理模式下,由于污染物还在企业的内部,因此,企业仍然要承担违法的责任,当然企业受到制裁后,可以向第三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集中治理模式模式下,企业的污染物已经脱离了企业,交由指定的“环保管家”承担治理任务,应由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排污企业将污染物交由不合格的第三方处理,则应由排污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排污企业超出合同约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任分配。在托管运营模式和委托治理模式下,由于排污行为和治理污染的行为都是在企业范围内进行的,如果由于排污企业超出合同约定排放污染物,而第三方也没有做到达标排放,此时超标排放的责任由排污企业承担。在集中治理模式模式下,由于排污企业的污染物往往是与其他企业的污染物是混合的,此时只能追究第三方的行政责任,再由第三方追究排污企业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第三方治理制度中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的责任分配,邓可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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