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数字化技术全面深入应用各领域的互联网新经济时代下,电子商务行业已进入规模化稳定发展期。电商企业作为互联网新经济的重要主体,亦是从野蛮生长期进入到合规运营期。近年电商企业内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案件高发,电商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电子数据的取证难、虚拟物品的易灭失等问题,往往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准确认定电商企业职务犯罪、遏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不断完善反腐败合规体制,才能使得电商企业与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电商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合规风险进行探析。
01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七十一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针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两方面的调整。一方面,调整了法定刑即从原来两档法定刑变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法定刑;另一方面,调整了财产刑即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
02 以案释法:雷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雷某在担任A电商企业品牌运营人员期间,利用A电商企业帮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A电商企业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A电商企业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侦查办理】
1. 犯罪认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对被告雷某挪用钱款去向、个人经济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向雷某的催讨记录等,查明雷某存在使用虚假收据报销的侵吞行为,挥霍购买奢侈品的钱款处置事实,自身及家庭无力偿还的经济状况,最终明确雷某某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
被告雷某利用自身作为品牌运营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充礼物、提热度等平台虚拟物品的购买报销行为、谎称可通过非正规渠道申请电商平台店铺申请费用等企业无法核对的途径和操作进行侵占。传统企业员工报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是员工凭发票、销售单据经层层审批后报销,员工购买的物品、服务有发票单据可予证明,物品、服务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可见。但电商企业中如充礼物、提热度等虚拟物品并非有形可见,企业若不跟进监督核实,不容易察觉,易造成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电商企业在互联网新经济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和作用,是助力新经济模式转变、产业发展的推动者。电商企业的运营和对外商事活动中多是基于数字化技术之上,突出无实物、无接触等特点,这也使得电商企业内部职务犯罪行为更为隐蔽,案件查办难度加大。此外,如本案中报销制度,在电商企业初期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所采取的传统管理方式不能同电商企业特点相契合的问题,亦是给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大空间。电商企业内部反腐合规经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从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为基础,结合电商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反腐败合规风险控制,防范企业内部刑事犯罪风险。
来源: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