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典型场景,谈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3-06-06 11:55:42 浏览:347

“一滴露水如何吐露芬芳,水光浮动着你的心”——摘录自微软亚洲研究院开发的“诗人小冰”在十秒内生成的诗歌。除写诗外,AI产品还可以唱歌、绘画,等待翻唱的歌迷只要动动手指,便可“指挥”任意歌手翻唱自己爱听的歌曲;每个人都能变身画家,“创造”精巧复杂的画面不再是米开朗基罗的特权。

在这一切的背后,却可能是著作权的“废墟”。AI时代,为防止挫败人类和其使用AI进行创作活动的积极性,著作权保护问题尤其关键。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他人AI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的AI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我的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两大问题。

他人AI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的AI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AI侵犯著作权有哪些形式?

【场景1】
我们公司采集海量绘画作品训练“AI画手”,出于成本等考虑,这些训练素材均采用爬虫技术从网上获取。我们的训练素材并未对外公开,且仅用于模型训练。这个过程也算著作权侵权吗?

答:存在侵权行为。AI侵犯著作权存在模型训练阶段的输入内容侵犯著作权及模型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两种形式。以AI绘画为例:

在模型训练阶段,下载并储存海量绘画作品可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输入模型前的数据编码等处理过程,若保留了原绘画作品中的关键特征,可能被认定为“改编行为”。

在模型输出阶段,尽管AI绘画已由简单的剪裁拼接技术演化为去噪扩散概率模型,但从实践情况看,生成内容的侵权问题实然存在。此情况下,应将生成内容与原绘画作品进行比对。若两者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能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否则,应关注是否存在原作品的特征及元素,若是,则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


享有著作权的公司如何针对性保护自己的作品?

【场景2】
作为地图制作公司,我们的很多作品都公布在网上,如果被某些AI研发公司爬取作为训练数据,我们如何发现?如果他们借此开发的AI产品生成内容和我们的地图很像,我们如何发现并保护著作权?

答:目前,对于已公开作品,要识别和发现AI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较大难度。模型训练阶段的素材准备过程并不公开,模型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分散,难以逐一审查。

因此,注意作品源头管理成为破题要点。在员工使用AI便利办公的同时,设定内部管理制度限制员工上传创作过程中或创作完成尚未发表、登记的作品(可能存在举证困难)。例如,OpenAI已经在ChatGPT使用指南中写明,输入聊天框的文本内容会被用于模型训练;而三星电子允许员工使用ChatGPT但并未做好相关培训与管理,以致发生多起数据泄漏事故。

可见,在不具备完善有效的“AI工具辅助办公”保密机制的背景下,相关企业宜限制员工使用AI工具,尤其是禁止员工上传职务作品。


公司作为“侵权者”可以主张何种抗辩?

【场景3】
我们公司研发AIGC产品,需要大量的训练素材,一一获得授权难度太大;另外用户使用我们产品生成的内容可能也含有训练素材的某些元素,一旦被发现侵权,我们可以抗辩的理由有哪些?

答:合理使用与合理借鉴。

(1)模型训练阶段,某些著作权作品使用行为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以“AI孙燕姿”的开发为例,合法购买孙燕姿及翻唱对象的专辑等著作权作品用以训练歌手音色并替换原歌手音色,生成“翻唱歌曲”用于个人欣赏,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1项的合理使用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另外,有观点认为,即便其他的训练情形不能归入现有的合理使用情形,也应对《著作权法》第24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将AI模型训练作为情形之一以促进其技术发展。

但是,由于公司的模型训练行为难以跳脱商业用途范畴,合理使用的抗辩情形往往难以适用,建议公司就训练素材获得相应授权。

(2)模型输出阶段,请区分合理借鉴与实质相似。

无论是绘画还是写诗,AI产品均需要对大量作品素材的吸收才能形成新作品。因此,新作品必然带有原训练素材的“影子”。既然人类的创作可以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后来者留下创作空间,那么AI同理,倘若新作品与原素材只有思想或思路相似性,而表达高度创新,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我的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场景4】
我用AI生成的摄影作品参赛,竟然获得了一等奖。毕竟是因为我特殊的需求表达形式,AI才能生成这个作品,我对这个AI生成的摄影作品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

答:取决于你对该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贡献度。

就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争议,美国《Zarya of the Dawn》漫画案表明,版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在本案中,作者使用AIGC产品Midjourney根据其指令创建部分图像,美国版权局认为就该部分内容,仅作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选择、协调和安排可以纳入版权注册范围,自动生成的内容不予注册。随即,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对上述观点予以明确。

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菲林诉百度案,以及腾讯诉盈讯案。前者的裁判法院认为AI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并非自然人的“创作”,不享有著作权;后者的裁判法院则认为,自然人对于AI作品的独特安排与选择促使特定表现形式的产生,相关自然人应享有著作权。

基于上述案例的不同结果,有观点认为,我国对于AI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争议。其实,从判决要旨来看,两案均强调自然人对创作过程的参与和创造结果的贡献,自然人对于“独创性”表达的不同参与度使得结果发生背离。与美国漫画案相似,目前,我国“著作权”相关制度同样只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

因此,既然“著作权”相关制度实际保护的是自然人对于“独创性”表达的贡献,而非AI自动生成的内容,那么由通过其特定需求表达直接促成特定生成内容的使用者享有相关权益较为合理。


结语

尽管AI相关著作权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相关企业不应为发展之便而对著作权侵权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新鲜出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应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可见,著作权保护受到AIGC产品监管的重点关注。

因此,相关企业应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避免使用AI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合规思维 作者:黄凯 安小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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