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个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应对?

时间:2023-05-30 11:19:52 浏览:315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定义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

培训教育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法律风险通常比一般排污单位要高,一旦出现问题,环境事件的法律后果及衍生风险往往也是企业难以接受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涉及到人身罚则,甚至环境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应积极参加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普法培训。

如果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有必要组织企业项目管理者、环保管理人员、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定制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合规培训,开展业务交流过程中,学习同类行业先进做法,避免出现不合规操作行为。

自动监控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设备使用过程中,重点排污单位还应遵循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风险排查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必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专业的风险排查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模拟环境监管,能够帮助重点排污单位查找现有的甚至长期积累的环境风险,并且发现企业合规管理漏洞。

在业务交流中,对于同类行业的不同企业优秀案例进行传输探讨,不断消除或减少环境风险管理盲区,提高环境管理效益。

危机应对

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合规管理的挑战也是长期存在的。

对于企业危机事件,比如监测不达标、设备故障、执法检查发现不合规项等,企业如何能够在第一时间应对,及时有效防范法律红线触发点,往往也是环境合规管理中的难点。

因此,需要企业形成完善的危机应对管理机制,提前布控,做到遇事不慌,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三方服务机构作为外脑支持。

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66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023年3月底开始,企业应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如下内容,均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等。

您的企业都涉及哪些重点监管呢?其实无论涉及几种都不要慌,可以按照以上应对措施逐一梳理落实,必要时亦可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

我司致力于用专业的技术服务解决企业的难题,根据多年培训经验、精心设计了不同监管压力下环境合规管理一体化的培训课程,欢迎随时拨通我们的电话进行咨询。


来源: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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