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2.某机械厂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3.某玻璃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4.某餐饮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5.销售未纳入北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6.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7.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8.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
9.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
10.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如实登记信息
详情如下。
1.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执法人员普法宣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检查发现石柱某精神病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编制、备案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要求频次开展废气、废水相关指标监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罚款2万元。
调查处理
重庆市石柱县某精神病医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根据要求,该医院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频次对废水(COD等5项)、废气(甲烷等7项)12项指标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气指标监测频次要求为1次/季度,废水监测频次:PH为1次/12h,悬浮物、COD为1次/周、粪大肠菌群为1次/月,BOD、动植物油为1次/季度。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要求将自行监测方案备案,也未曾开展过自行监测,更未在监测数据平台进行发布。为惩戒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部分排污单位对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非常重视,领取后却没有认真执行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的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推动“一证式”管理走深走实。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增强责任意识,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相应环境制度、抓实抓细管理责任,努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2.某机械厂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北碚区某机械厂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工业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引起群众投诉,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73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3月6日,由生态环境义务监督员引领,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北碚区某机械厂开展执法检查。
该单位位置偏僻,生产时间不固定,厂区大门长期关闭,执法人员采取暗访形式调查取证,使用无人机对该厂周边进行勘察,同时远距离捕捉大门开启时机,迅速实施突击检查。
查明该单位主要从事再生铝锭加工生产,由于使用的原材料为废旧铝制品,所以在熔铝过程中产生强烈刺激性气味。
经调查,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物,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2023年3月30日经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讨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对北碚区某机械厂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科技助力,拓宽执法广度。利用无人机等科技设备,对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视野受限、隐蔽盲区等不足形成有力补充,提升了执法取证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二是多级联动,延伸执法长度。2022年9月北碚区成立了全市首支生态环境义务监督志愿服务队伍,环境执法的触角延伸至全区所有社区、村,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重拳出击,展现执法力度。对于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零容忍、敢碰硬的原则,全过程严格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其中处罚金额为北碚区近年来最高。
3.某玻璃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日,重庆市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开办的玻璃器皿生产项目外排熔炉废气监测结果显示,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88倍。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
调查处理
2022年11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开办的玻璃器皿生产项目外排熔炉废气进行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移交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监测结果后赶赴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88倍,构成超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市区联动,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合川区加强对玻璃产业聚集区企业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区二级联动机制,及时移交线索,排查违法行为,精准固定证据,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二是帮扶企业,督促整改环境问题。同时坚持执法普法,强化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4.某餐饮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于2023年1月31日前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鉴于该公司积极改正,于2023年2月6日提交了2022年度执行报告,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重庆市南岸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按照规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
2023年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要求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在执法人员指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于2023年2月6日提交了2022年度执行报告。
鉴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实施柔性监管,文明执法有温度。推行差异化执法,科学合理适用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排污主观过错、规模大小、行为性质、污染影响等因素,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轻微违法企业审慎包容、积极引导消除影响,依法从轻或免于实施处罚。
二是积极帮扶指导,主体责任严落实。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将普法贯穿执法全过程,坚持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到企业,指导帮扶企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完善环保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5.销售未纳入北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某叉车销售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两款型号叉车未纳入可以在北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2022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完成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专项审计。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243元,并处74721元罚款,共计127964元。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在北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
销售企业在采购机械产品之前,应该核实是否在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告内,切勿因小失大,销售未纳入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受到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某公司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6.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4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谷区马坊镇某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的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Ι类限值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罚款。
现场执法照片
近年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把关不严,对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教育不到位,导致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因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项目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加强管理,加强对机械的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7.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年7月,西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某中学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的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6条规定,西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械使用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60000元罚款。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7类机械。
自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除平谷、密云、怀柔、延庆四个区的部分区域外,已全部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力度远远高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行为。
因此,在禁止区域内,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示图
8.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
2022年2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木林镇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一台装载机在污染控制装置前设置了旁路,造成尾气未经污染控制装置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未确保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罚款。
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照片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污染控制装置大部分为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简称DPF),我们可以把DPF装置理解成一个“口罩”,它能够捕捉尾气中的颗粒物,减少颗粒物排放。当DPF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
任何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都会导致尾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都应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
9.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房山区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执法队员制作现场笔录,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对该叉车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现场执法照片
为掌握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2019年9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在北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机械登记人可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小程序,或扫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二维码(见下图)进行登记,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登记人即可到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环保标识,简单便捷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小程序二维码及登录页面
10.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如实登记信息
2022年3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丽营镇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单位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信息核查。
发现登记人登记的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51Z9690”,而现场实际使用的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59P8484”,登记人上传的该机械的铭牌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如实登记信息。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实际使用叉车的产品编号
登记叉车的产品编号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自觉对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确保登记内容真实有效。
即使非道路移动机械张贴了环保登记号码,使用人也应该进行核实,避免过失造成使用未如实登记信息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此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商、使用者强化管理,提高环保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