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合规管理模式之优劣
(一) 现有日常合规管理模式的优点
日常合规模式致力于将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风险防范”即为该模式建立的主要目的,将风险防控于日常管理中,以最大程度的在不利后果出现前及时做出预测,因此其优点显而易见:
01 日常合规管理模式最为核心的优势在于其是以一种先见性的防范姿态应对企业经营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预知性,在风险社会中能够更好的调节企业的运营节奏,做到合规重点部门与领域的审慎运行,做到警钟长鸣先遣性的避免企业陷入大部分的重大风险事故中。另外,基于风险防范的特性,该模式也更有利于公司建立商业声誉,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或是维系更多的常态化商业合作。
02 能够更好的应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监管组织的日常监管与考核要求。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国家监管力度较大的建工、化工等类型企业的相关业务通常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限制,例如电梯等特种装备的运行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年检、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危险作业的操作人以及雇佣方需要相关资质证书等,这些都是有关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就应提前确认的合规问题,日常合规管理模式下,这些问题被整合、罗列,更为清晰的展现在企业管理人员的面前,防止琐碎的监管要求导致管理上的遗漏,从而带来的考核上的不合格情形或是增加不必要的管理者责任负担。
03 从模式实际运行与构建的角度而言,该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有着大量的可借鉴经验。如韩国制定的《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法》中专门对合规管理进行了相关详尽的规定,另外,韩国《商法典》公司法编中第542条第13款正式引入合规控制标准等具体日常合规管理制度;在日本,法务部也发布了“公司法则”强制所有公司实行合规管理的要求;德国的《公司治理法典》对企业合规义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将合规管理推行到所有上市公司,并将许多公司内部的监督和控制事务更替为合规管理的方式。这些国家均已制定相关的成文法以及规范以配合企业日常合规管理的运行,这些法条与规范在实践中也经过了多次的完善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商业社会以及经济制度等情势可能会与之有所不同,但这些成文的规范经验仍然能够给我们提供大量的基础性经验,使得我国企业在构建日常运营模式的过程中能够博采众长,少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
(二) 日常合规管理模式的现有缺陷
针对我国现有的日常合规管理模式进行横向、纵向双重比较后可知,现有模式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01 极少存在企业专项合规的研究,日常合规管理模式探索浮于表面。现有日常合规管理模式虽借鉴前人的相关经验建立体系化管理制度,但常常陷入通用合规计划的错误模式中,使得日常合规管理流于形式,对不同领域、存在不同行业特色的企业采取同一合规模式,这种模式既无法应对特殊领域的特殊风险,也容易闹出张冠李戴的笑话,造成风险防范上的“假大空”,无法使得合规管理落到实处,也无法真正达到风险防范的核心目的。
02 大部分企业的日常合规管理体系仍无法做到合规刚需领域的全覆盖。日常性合规管理应覆盖企业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的诸多环节,形成一种完整的合规治理体系,然而我国现有的日常合规管理中常常会将重点放在日常经营与财务制度上而遗漏或是轻描淡写的带过其他的刚需领域。合规管理中的该种有意无意取舍在事实上是非常不可取的,公司管理是一整个体系化的工程,而贯穿整个公司管理的日常合规管理若是出现刚需领域的管理漏洞,极易出现短板效应,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难以想象的巨大影响。
03 合规管理模式建立后状态固化,缺少针对情势变更的制度变通。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已经逐渐建立了日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意识,同时也有部分已经搭建起了针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机制。然而大部分的公司在建立合规机制后却很少再对该等制度进行修改与进一步的完善,由于规范与相关政策并非是一尘不变的,随着一些政策与监管规范的变更,日常合规的具体管理方式也需要相应的进行一定的变更。
01 日常合规管理机构上的缺陷。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拥有较多分支机构的公司尚未能建立用于规划合规事宜统筹全局的专门性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工作就算建立了制度,仍然将相关职能分散于法务、风控、财务、人事以及业务部门中,没有牵头的专门管理者,极易因职能分散、无人监管、界限难明等原因造成合规工作流于形式,各部门间互相扯皮推诿等问题,合规管理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合规整改模式之优劣
(一) 现行合规整改模式的优点
合规整改模式事实上就是针对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风险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其优点也相应的建立在该针对性整改的基础之上。
Part.1
合规整改常出现于企业或是企业内部人员存在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之下,作为一种及时性的补救措施,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因违法或犯罪行为直接陷入运营困难的境地,与此同时,在社会性层面,其也能够同时防止因部分大型企业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Part.2
整改模式本身的针对性同时也会在合规结果上体现其优势。因特定违规行为而生的合规整改,必然是针对违规行为本身而设的,加之现有合规整改模式的激励性性质,大部分企业在出现该等情势下,均会为了减轻司法层面或是行政层面的责任承担而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对某一具体的问题的解决或是某一类型的合规问题的解决有着显著的效果。
(二)现存合规整改模式的常见缺陷与困难
Part.1
由于合规整改模式所针对通常并非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而是已然暴露的现实危险。而这种现实危险可能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能是依然造成了危害性后果的。此时的整改本身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企业自救途径,既已到此地步,企业本身的运行必然已经出现了相关问题,即使采取了整改措施,企业有时也难逃被相关部门惩戒的结果,因此合规整改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也是该模式若单独施行所必然产生的缺陷。
Part.2
若单纯的使用合规整改模式而不进行后续的跟进,容易产生治标不治本的整改结果。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取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针对某一既定事实的宽大处理,减轻相关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立场,会在具体问题中采取一些应付性的、局限性的整改,简单来说就是问责机关提出什么问题,企业就仅仅只整改对应性的问题,不去进一步的反思具体问题背后的合规漏洞,而相关部门有时也会缺乏后续的跟进,极易出现整改后再次出现相关问题的情况,反而与合规整改的初衷背道而驰。
Part.3
合规整改模式所牵涉的常常不仅有企业自身,还会根据必要性有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介入,因此其中必然包含了“整改结果与惩罚的减轻程度如何对应?”、“刑事案件中能否因为企业合规整改而直接出罪?”、“合规整改后再出现类似问题的惩罚机制”等等错综复杂的合规整改执行及后续问题,其中的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在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合规整改仍然处于一种虽有大致思路但欠缺具体制度的阶段。整改过程困难重重,亟需进一步的实践的同时也需要基于实践经验制定必要的具有一定统一性的规定,为合规整改的进一步落实夯实规范基础。
来源:君伦透视 作者:杨青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