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下称“均安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五金制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铝材加工清洗废水经车间地面流入埋在地下的塑料管道后排放到外环境,该废水排放管道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pH值为12.98,超出排放限值。
清洗废水直排至外环境
均安监督管理所委托检测机构对排入地下管道废水取样检测
处理结果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均安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处罚款30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2022年7月26日,均安监督管理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涉嫌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作进一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
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做好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
并强化日常管理
确保出水达标
落实自查机制和台账登记工作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