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汛期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设计排放尾砂的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未经技术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排放方式,共违规排放尾砂500余吨,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朱某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责令该公司和朱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本案中,该公司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未经技术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排放方式,共违规排放尾砂500余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以下两项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二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设计排放方式排放尾砂的行为存在时间长,安全副总经理朱某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能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数据法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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