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规管理政策及立规(法)梳理
作者:赛尼尔法务智库
目录
一、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及规章要求
二、政府政策及要求
(一)国务院、国资委
(二)财政部、金融管理机关发布的规范与指引
(三)其他部委发布的规范与指引
三、部分省市政策
四、法律及司法
(一)我国《刑法》
(二)行政监察
(三)民商法
(四)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免责的探索
五、标准相关系列
六、审计相关系列
七、常见的国际合规要求
四、法律及司法
(一)我国《刑法》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4.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0.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1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1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1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20.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21.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22.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23.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4.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25.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6.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29.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30.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3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32.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33.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行政监察
1.2018年3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0年6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三)民商法
1.根据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均为合规行为的“准据法”。包括并不限于《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招投标法》、《会计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2.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这是迄今在国家生效法律中第一次对经营者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的要求。
(四)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免责的探索
1.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
3.2017年1月9日《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4.2017年12月4日《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5.2018年11月,最高检又针对相关法律政策的适用专门发布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6.2019年12月20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7.《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
8. 2020年3月,《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
9.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并督促其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10.2021年3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试点工作。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试点范围逐步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
11.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出规定,该指导意见对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有效合规计划的制定、运行及验收具有指导作用。由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作出的合规承诺与合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后,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审查,再提交检察机关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让企业合规工作更公正客观。
12.2022年4月19日,九部委办公厅《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与此同时,最高检还编发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