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2021年上海市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50余件,并公布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文讲述当中2件无证排污的典型案例。
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共规定了4种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例1
2021年4月,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有人利用农场闲置场地进行牛粪堆放,污染周边环境。经调查,当事人从事有机肥制造加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牛粪,堆放场地四周未设置围堰,牛粪晾晒产生渗滤液在地面溢流,有溢流至周边宅沟的现象。经检测,该加工点场地积存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当事人经营的有机肥料制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2.8万元。
该个体有机肥加工点及周边环境情况
(无人机拍摄)
简析
群众的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特别是“散乱污”的企业,认为执法部门不知道,不会来,其实一切尽在他们掌握之中;
是否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是“我不知道要办理”“我以为不需要办理”,而是需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看看是否需要办理。
案例2
2021年11月1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某紧固件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新建一条酸洗磷化线并于同年完成验收,于2020年新建6#热处理生产线并于2021年完成验收,其中酸洗磷化线设置了一个废气排放口。经调查,该公司完成相关建设后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上述生产线及废气排放口均未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该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7.6万元。
简析
新建一条酸洗磷化线、热处理生产线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呢?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该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排污许可证的认知,绝非只是一张证这么简单,企业应当好好理解许可证上承载的意义,熟知许可证上记录的要求,认真对待,不能马虎。
来源:大城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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