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摘要:
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是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达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合规整改应与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具有本质的区别,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有机的结合。
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企业而言,一旦被纳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对象,一般应引入四项基本的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以下节选内容针对第三项合规整改要素。
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措施:制度纠错
与日常性合规体系建设不同的是,合规整改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合规制度重建活动。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情况下,涉案企业所面对的不是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已经爆发的犯罪事件;涉案企业要针对自身发生犯罪的制度原因,提出堵塞制度漏洞的方案,以达到预防类似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
面对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方面“千疮百孔”的局面,涉案企业要做到有效地合规整改,就不能动辄引入所谓的“有效合规计划”,建立一种大而全的“合规体系”,而应当首先进行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也就是展开通常所说的“犯罪控制”,避免原有的犯罪活动重新发生。
所谓“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其实包含着一种“破”和“立”的过程,前者是指涉案企业对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作出废除和撤销的活动,目的在于终止有缺陷的制度安排,阻断企业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后者则是指涉案企业在消除制度隐患的前提下展开的制度重建活动,目的则在于引入新的制度元素,推动企业引入新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改造企业的经营理念,使其走上依法依规经营的轨道。
这里所说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具有“针对漏洞打补丁”的性质,还不等于合规体系的建立。毕竟,我国绝大多数涉案企业在发生犯罪之前,还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而在犯罪发生后,涉案企业假如直接引入一种标准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就无法“对症下药”,根本无法消除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
企业要展开有效的合规整改,就应将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作为制度重建的第一步。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为引入体系化的合规管理机制奠定制度基础。为对此作出充分说明,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L公司)是一家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和张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并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作出了合规考察决定。
涉案企业在律师帮助下,经过内部调查,认为企业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一是公司管理层合规意识不强,专注于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经营管理,忽视了废料环保处置等工作,缺乏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二是公司在废水处置方面存在漏洞,对废水的处置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公司在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涉案企业采取了以下合规整改措施:
(1)公司从“企业运营、生产安全、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纪检内核”六个方面,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了《员工手册》《合规政策》和《合规执行手册》,发给公司管理层和重要岗位职工;
(2)建立合规执行领导小组,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行政主管和律师为副组长,各班组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合规执行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培训、巡查、签署承诺书、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落实各项合规制度;
(3)在收到环保监管部门的处置决定后,公司立即对酸洗装置进行了封存,对原来酸洗处置的厂区进行了整改,对排污管道进行了环保清理,并将酸洗工作外包给有环保处理资质的公司;
(4)针对公司可能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废料等物质进行梳理,根据查找到的风险防控点,制定了《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手册》,界定了环保处置隐患、管理职责和防治措施;
(5)公司制定了废料处置流程图、废料处置注意事项、废料处置责任榜等广告牌,放置在公司醒目位置,提醒管理层和员工注意环保处置,增强环保意识;
(6)建立合规培训制度,在对公司高管进行合规培训的基础上,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全员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
这一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企业监管考察第一成功案例。受多方面条件所限,检察机关所接受的整改方案也主要是一种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措施。涉案企业所提出的一些改进措施,都是针对管理漏洞所作的制度纠错和修复。例如,针对过去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缺失问题,企业提出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的方案;针对过去企业合规性审查欠缺的问题,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组织;针对原来企业没有专门污染处理能力的问题,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外包的措施;针对于员工和管理人员缺乏环保意识的问题,企业建立培训机制和环保宣传措施,等等。
那么,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呢?原则上,涉案企业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第三方管理等方面,只要存在缺陷和漏洞,都是需要作出纠正和修补的地方。迄今为止,对于这一问题还没有出现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与对犯罪原因的诊断问题一样,我们对于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也可以采取经验主义的态度,根据既往较为成熟的合规整改案例,提炼出若干项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的要素。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
很多企业出现犯罪问题,都是因为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要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问题,就需要对其治理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造。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或者拟上市企业,都存在着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管理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也往往是企业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为避免企业重蹈覆辙,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企业对其治理结构作出实质性的改造。其要点有三:一是对于那些系统性单位犯罪案件,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是犯罪行为的决策者、授权者或默认者,也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该企业要作出有效的合规整改,就需要将这位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排除在决策者、经营者或控制者之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团队,使那些与案件没有牵连的董事或职业经理人成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这符合“严惩责任人,才能放过企业”的合规理念。
二是对于那些因为员工、第三方、被并购企业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非系统性单位犯罪案件,企业因为没有建立合规管理机制而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中,应激活董事会的监督、决策职能,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将首席合规官任命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或者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使得管理团队的经营活动受到有效的制约。
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监管委员会或者合规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一名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对企业合规管理负有最高责任。
(二)撤销或改造存在隐患的业务、产品、经营方式、商业模式
很多企业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所从事的业务、生产的产品、采取的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存在着违法犯罪的隐患。在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需要对这些存在隐患的业务、产品、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作出果断的取舍,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改造的部分予以撤销,对于有希望加以改造的部分则做出实质性的改造,由此才能消除再次发生犯罪的隐患。
例如,在案例3中,涉案企业放弃了自行处理污染物的尝试,而将治污业务外包给一家有资质的环保企业。还有,涉案企业原有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自身含有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处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地带,在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对此作出实质性的改造,去除了原有的“犯罪元素”,避免了对犯罪红线的触碰,实现了经营方式的“去犯罪化”。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造
很多企业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跟企业过于注重经营业绩、偏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经济贡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杀鸡取卵”“不计代价”的经营理念影响下,企业法务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显然就引不起高度重视,企业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也就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涉案企业要进行实质性的合规整改,就应改变这种“为盈利而不择手段”的经营理念,确立“依法依规经营”的原则,强化企业的法务管理和合规管理,设立法律与合规部门,并将法务与合规的管理职能加以分离,使得法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而合规部门则承担合规风险的防控问题。
与此同时,在企业已经发生犯罪事件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所有与相关刑事法律风险有关的投资、经营、业务、交易、招投标等方面的活动,都应建立合规性审查机制,也就是上述存在风险的活动,都应由合规部门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事先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报告。对于任何未经合规审查通过的业务活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责任切割机制,使相关决策者和执行者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对财务管理机制的改造
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较为注重“开源节流”的功能,而对其中所蕴含的刑事法律风险则视而不见。涉案企业在对财务管理进行重新塑造过程中,应当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作为加强制约与平衡机制的目标。
例如,可考虑激活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使其对企业财务管理发挥最高的监督作用;可考虑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多重审核负责机制,建立财务部、分管副总经理和合规部门三级合规性审核签字的机制;可考虑引入外部审计机制,由董事会授权、合规部门委托外部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该项外部审计报告应定期进行,并提交企业管理团队和董事会。
(五)改变对员工、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放任自流的管理模式
针对那些非系统性单位犯罪事件,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当建立针对员工、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与这些关联人员的责任切割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企业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例如,对于因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检察机关应督促其制定员工手册,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规定详尽地列入员工手册,同时建立合规培训和合规承诺制度,对员工开展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员工手册所禁止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作出书面承诺。
又如,对于因为第三方商业伙伴违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单位犯罪事件,涉案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代理商、销售商的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白名单,激活合规尽职调查制度,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对第三方的合规分级动态管理,并建立不合规第三方的退出机制。
再如,对于因被并购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单位犯罪事件,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并购前的尽职调查制度,对被并购企业的情况作出全面的背景调查,并对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作出评估,加强对被并购企业的合规管理,如此方能将被并购企业与并购企业的刑事责任加以切割。
(六)打破企业封闭和集权的管理模式,引入外部独立的专业机构
很多涉案企业内部管理存在封闭和集权的问题,造成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权力不受制约,以至于在面临着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时仍浑然不觉。在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要有效地调整原有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机制,就应引入外部独立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使其发挥独立的合规管理作用。
例如,需要引入外部律师团队,协助企业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制度纠错工作;需要引入外部独立的环保、税务、审计专家,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评估,提出专业的建议;涉案企业有时还需要引入若干名独立董事,以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发挥监督和制约执行董事的作用;涉案企业有时也需要引入外部独立专家,担任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担任首席合规官,以强化这两种职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以上内容为《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第三部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措施:制度纠错”,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阅读完整版。
来源:政法论坛,作者:陈瑞华
《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第三部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措施:制度纠错”
本文转自智合,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