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 与 SDS 仅仅是不同标准中对MSDS的两种 不同缩写 ,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在内容上的差异也主要取决于所采用的危险性分类和格式编辑标准。
欧盟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DS也被称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在实施GHS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了SDS术语。
我国在2008年前的MSDS编辑标准为GB/T16483-2000(已作废)中称为MSDS,2008年重新修订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了统一,缩写为SDS。
SDS是化学品供应链上物质信息传递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内容基本涉及到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含了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安全防护建议等。为接触化学品的相关人员提供了有关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防护方面的必要措施,也为不同环节的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性建议。目前,SDS已成为众多先进化学品企业进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务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明确提出的企业责任和政府监管重点。
国务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需要强制性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主体,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a) 根据相应法规,分类为危险品的物质或含有危险品的混合物;
b) 物质或混合物未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它危险组分;
c) 根据相应标准被判定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的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
d)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安全技术说明书-欧盟2001/58/EC指令规定的内容
化学品名称 | 成分/组成信息 | 危险性概述 |
急救措施 | 消防措施 | 泄露应急处理 |
操作处置与储存 |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 理化特性 |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 毒理学资料 | 生态学资料 |
废弃处置 | 运输信息 | 法规信息 |
SDS和安全标签是国际规章和法规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关注点,目前《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我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REACH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等都对化学品MSDS和标签提出了明确要求。
SDS没有明确的有效期限。但SDS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出现下列情况时,须及时更新SDS的内容:
1. SDS所针对的产品中物质/组分/配比发生变化;
2. SDS制定的法规依据及其要求有所变更;
3. SDS所针对的产品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产生;
4. SDS针对物质的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等有新的数据或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