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沈丛升 实习生/汪思婷 通讯员/张馥屏)8月19日,粤东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潮州中院开庭。这也是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郭某全等5人在潮阳区城南街道凤北灰塭山北侧设立工场进行酸洗作业。烧熔、酸洗产生的废渣被随意堆放,废水未经过环保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污管对外排放。
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该酸洗工场,现场抓获黄某雄、郑某勇。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对郭某全、黄某雄、郑某勇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陈某东在逃未获刑,姚某财近期投案,在投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该线索后,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潮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全、黄某雄、郑某勇、陈某东、姚某财连带承担酸洗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其中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据悉,法庭在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