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4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具体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例及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该条新设的罪名为危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管制。
一、危险作业罪的预防性体现
预防性作为回应风险社会的治理手段,是“合规”的核心内涵。即便了解风险的不确定性,也往往容易忽视合规风险管控的必要性。只要企业运营,就会存在合规风险,即便企业停止运营,有些风险依然会持续存在。而往往合规风险也是不及时显现的,往往风险源存在后会有一段空窗期,不会即刻爆发,但合规风险开始出现迹象的时候,合规风险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就好像“破窗效应”一样,合规风险会变得越来来越难以控制。
而本次整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以危险犯为主,强化集体法益的保护,通过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抽象危险犯的入罪化、财产刑的扩大化与法定刑的加重化等,充分实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与处罚范围的扩大化。
二、行刑衔接
2021年3月29号,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中明确指出,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交查办。
典型案例
案例一:
3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某企业仓库,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依法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300余户,居住人员10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批油墨属洪某某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且分别于2013年、2015年曾被属地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相对洪某某的违法收入来说,行政处罚罚款微乎其微,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其心存侥幸,通过不断更换危险化学品储存窝点等方式逃避检查,且屡罚不改。此次,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属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接报相关信息后,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企业拒不执行此前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储罐内存有新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启动设备进行了查封。随后,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为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