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排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53.2倍,污水处理设施3年来有一半以上时间停运,调节池高位积存渗滤液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垃圾处理场因环境问题突出,被督察组“点名批评”。
记者通过采访督察人员及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治污设施沦为“污染源”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政府法律责任的不落实。
国有企业漠视法律法规,运营10年后才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
资料显示,此次被“点名”的垃圾处理场的业主单位是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景洪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国有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等。从典型案例通报的情况来看,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垃圾处理场长期存在违法行为致使环境污染,其根本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
“我行我素”,是典型案例中定义该企业面对环保部门处罚时的态度。
督察发现,该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控设施自2019年12月安装以来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即便在2021年3月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问题并立案查处的情况下,该处理场依然我行我素不予整改。直至2021年4月7日督察组现场督察时,该处理场才委托设备方对设备进行调试,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任由在线监控设施闲置。
“我行我素”,还体现在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环评的“三同时”要求。
按照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江华的介绍,垃圾处理场于2004年建成使用。“2014年,为保证垃圾渗滤液有效处理,项目又新增130吨/天的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也就是说,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该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没有经过处理设施的处理。”督察人员表示。现场的情况,也能佐证这个说法。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排查发现,其部分渗滤液通过填埋区底部防渗膜下的地下水导流渠直接外排,外排渗滤液COD浓度为5420mg/L、氨氮浓度为132mg/L,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的53.2倍和4.3倍。
“导流渠的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澜沧江的支流菜阳河。导流渠底部呈黑色,是长期排放超标废水形成的。”督察人员说。
污水直排菜阳河,监管部门不作为 治污设施长期停运
分析梳理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先从2014年5月的一份环评报告说起。
“景洪市垃圾处理场采用回喷‘自然蒸发法’处理渗滤液,因为处理方式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垃圾处理场扩建项目,包括C库区的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在公开的《景洪市垃圾处理场扩建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政府信息公开本环评报告》中,记者找到了这样一段话。这很容易理解:企业及相关部门清楚知道,2008年之后所谓回喷“自然蒸发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再说“肉眼可及”的现场情况。
督察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垃圾处理场每一层已经闭库、覆膜、覆土的作业面区域表层几乎都有渗滤液冒出,场区内“污水横流”。设计容积为3.5万立方米的调节池,目前存约3万立方米未处理的渗滤液。“按照要求,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该做到‘日产日清’,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有积存。”督察人员表示。督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发现,2018年以来,该处理场多次、长时间停运渗滤液处理设施。2018年至2020年,三年分别停运231天、172天、160天,占比高达50%以上。停运后渗滤液的处理,企业相关人员表示仍采用“回喷”的处理方法。即便如此,其记录也是“漏洞百出”。调阅渗滤液产生量、处理量和回喷记录,督察人员发现,企业提供三个“记录人”的笔迹高度相似。对此,当地公安部门对记录中三人笔迹的鉴定结果是:其中两人姓名,倾向为同一人笔迹。
如此明显的种种问题,监管部门是否发现?
从2004年建成,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主管单位分别为2019年3月前的景洪市住建局和之后的景洪市城市管理局。景洪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建辉表示,该局多次对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查,其结果是“该处理场运行基本正常。”对垃圾处理场的现场检查,景洪市城管局局长高嵩也表示,“主要是对相关员工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但由于环境保护专业知识掌握不多,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多的是直观检查,如填埋区堆存是否规范、渗滤液处理站出水是否清澈等。”“基本正常”和“规范”“清澈”等描述,显然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由此可见,企业存在的长期违法行为,与主管部门敷衍应付、不严不实的工作作风有直接关系。
厂区管理极不规范,地方政府慢作为 上级补助“打水漂”
3年时间,渗滤液处理设施停运高达563天。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设施高达1255.61万元的投资规模。环评报告显示,该渗滤液处理设施当年估算的工程费用为1255.61万元,资金筹措主要由国家补助、地方政府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抛开企业自筹部分,治污设施三年来停运50%以上,说明国家补助及地方政府的资金没能发挥其真正作用。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垃圾处理场的“照常收费”。据了解,该企业的主要运行费用来自向市民征收垃圾处理费。以2019年为例,征收费用约2000万元。典型案例中的另一个信息也值得注意。“2018年、2019年,景洪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分别就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向景洪市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
高嵩表示,市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
但督察发现,在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汇报之后,景洪市政府既未研究部署,也不督促解决,任由垃圾处理场各类环境问题持续存在。在典型案例中,督察组给予景洪市政府的评价是“景洪市政府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推动不力。”其另一个表现,是对于城市配套设施统筹建设不力,慢作为、甚至不作为明显。从督察组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的产生量为每天150吨左右,大于其每天130吨的处理能力,即便正常运行也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为解决问题,景洪市自2016年就着手考虑用垃圾焚烧发电代替卫生填埋。但直至2020年,项目才完成征地,目前还处于场地平整阶段。
《环境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由此可见,景洪市政府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是企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污染问题久拖不决,以及新建替代项目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而市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更是无从谈起。景洪市能否知耻后勇,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督察组将持续关注。
督察人员采集的废水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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