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危险作业罪”入刑与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性的反思

时间:2021-04-23 11:12:19 浏览:1694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即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由结果犯到结果犯、危险犯并存的局面,这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就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1.浙江省杭州市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176个气瓶。同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随后,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2.山东省青岛市案例


2021年3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危化品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对前湾港外周边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开展集中夜查。期间,八个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几个集装箱放置位置隐蔽、存放区域独立,执法人员联系有关部门现场核查了集装箱号和箱内货物,发现两个集装箱内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计43.2吨,另外六个集装箱内存放了480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合计120吨,两类共计163.2吨。


经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场地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随后,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

第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概况为“行为破坏型”);

第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概况为“拒不执行型”);

第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概况为“未经许可型”)。

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倒逼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性的反思与整改。


来源:求正沃德合规研究中心  ,作者周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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