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开封应急管理报道:“2020年3月16日10时30分左右,位于开封市精细化工园区的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东南角的一处废料堆积棚(主要物料为氯代苯酚中间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势于11点35分得到控制,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附近群众拍摄的视频显示,现场着火的不止一处,在距离现场几公里处,就能看见浓烟滚滚,现场记者表示,明显能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
“废料堆积棚”暴露固废贮存隐患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起火的原因虽然在调查,但简单的“废料堆积棚”几个字,让人不难想象该厂固废贮存的粗放无序,这样不但易发事故,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要求:设立专用的贮存场所,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且张贴危废标识,并建立危废日常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此外,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废日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