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天台县某污水处理公司技术员徐某因担心考核不达标被扣工资,在2019年2月至7月期间,两次关掉监控系统,重置相关检测仪器,导致数据失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2020年1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强调: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只要干了,一定会送相关人员进去”。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将审议刑法修正案,“借助刑法修改的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
设备上留有操作数据痕迹被发现
日常值班时,徐某负责工艺调整,保证水质正常。按照公司规定,员工不得独自进出水监测房操作仪器,当环保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与台州市某公司联系,由该公司派专门的运维人员来处理。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徐某发现处理后排放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总磷等相关数据显示异常,因担心考核不达标会被扣工资,于是在明知不允许私自进入出水检测房的情况下,两次爬窗进入检测房,“掩耳盗铃”式地关掉监控系统,重置相关检测仪器,导致数据失真,这样就不能客观反映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了。最终,因设备上留有操作数据痕迹被发现。
污染环境罪判定及处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今年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
在2020年1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将“借助刑法修改的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将审议刑法修正案。
李干杰说,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如果环境管理是一座大厦,那么环境监测就是“顶梁柱”。“勿谓言之不预,只要干了,一定会送相关人员进去。环境监测数据是我们的‘锅’,你砸我的‘锅’,我就砸你的‘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