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污染物超标,某洗水厂被罚1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厂未按时缴纳罚款。经开平市环保局依法向法院申请,近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对该厂强制执行罚款合计20万元。
环境违法,罚款10万元
2018年3月,开平市环保执法人员对某洗水厂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厂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及总磷,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针对该厂水污染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平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依据法律规定,该厂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但15天过去了,该企业仍未缴款。2019年1月,开平市环保局针对该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包括罚款本金并加处罚款。2019年3月,该案经江海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至此,该企业在缴纳10万元罚款的同时,还须缴纳10万元加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图文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