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余杭街道义桥工业园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4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前整改完毕。
案例点评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主要生产铝铸件,已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主要存在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噪声、苯乙烯、砂轮磨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在抽查该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发现了该公司有4名新进员工从事去毛刺工作,接触砂轮磨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上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监提醒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一旦发生可能就是终生的,而且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一旦发生可能涉及到的不只是一两个人,一个企业可能一批人都会得职业病,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企业应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