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规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多部部门规章、办事指南。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截至2017年底,新收反垄断民事诉讼一审案件700件,审结630件,案件涉及交通、保险、医药、食品等多个行业领域。360腾讯大战、京东天猫“二选一”之争、内蒙古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等都体现了企业对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追求。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健表示,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全面的《反垄断法》实施也应包括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因此,反垄断合规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份指南比以前任何指南都好。因为它不是解释法律,而告诉企业怎么做才能合法合规,才能遵循《反垄断法》,而且向企业传递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解释,之前也有国资委出台的央企合规指南,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海外风险合规指南。反垄断方面,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此次出台反垄断的合规指南,具有开创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不断走向世界,面临的反垄断调查也越来越频繁。安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詹昊表示,中国反垄断主管机构的“三合一”改革促使了中国境内反垄断执法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日渐活跃。在中国公司开展海外业务时,降低反垄断与出口管制方面的潜在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具体来看,《合规指南》中提到了经营者反垄断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机构职责、合规风险重点等。明确提出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即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参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有关因素评估、判断。
此外,《合规指南》也提到了“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从具体制度来看,在实践中也已经有不少适用“宽大制度”的案例。2010年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中,对其中主动配合、提供部分重要证据的12家企业免除了处罚;2013年奶粉纵向垄断案件中,三家奶粉企业因为主动向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被免除处罚。
周照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次意见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之前《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指南中规定的,但通过合规指南的形式明确了企业该怎么做。从具体实践来看,也向企业强调了搭建反垄断合规体系的重要性。比如说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企业是否有合规体系会成为惩罚数额的一个考量标准。”
不过,此次《合规指南》主要停留在框架搭建阶段,缺乏具体的流程参考。周照峰认为:“都是正确的架构,但是内容上不够细化。具体怎么做?谁来担任反垄断的负责人?流程图是怎样的?这些都没有提及,未来还有很大的细化完善的空间,这是一个长久的路。理想的话,是企业直接拿来,根据自身的治理结构改一下,就可以参考使用。不过,虽然落地相对困难,但毕竟有了抓手,对于经营者来说有正面引导意义。相比于再过很长的时间来细化,我们更希望它明天就出台。”
据悉,《合规意见》的意见征求至2019年12月12日截止,公众可通过官网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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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拓合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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