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该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作为纲领性文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专门负责控制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给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1997年,公约缔约方第3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5]。2007年,为解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结束后没有法律性文件约束各成员国这一问题,制定了“巴厘岛路线图” (Bali Roadmap),敦促各方进一步紧密合作。
2009年底,缔约国十五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正式形成两大阵营,经过12 d的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碳排放问题已经日益与国际政治关系联系在一起,成为政治地理的新问题。
该核算清单是迄今为止门类最为齐全、体系最为合理的清单,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流程,是各国政府向 IPCC 报告本国碳排放类型和数量的重要参考文本。
目前,使用范围较广、兼具宏观和微观特点的方法有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3 种。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 Approach)是 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估算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依照碳排放清单列表,针对每 一 种 排 放 源 构 造 其 活 动 数 据 与 排 放 因 子(Emission Factor),以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乘积作为该排放项目的碳排放量估算值[7]:
Emissions=AD×EF (1)
式中:Emissions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如CO2、CH4等);AD为活动数据(单个排放源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具体使用和投入数量);EF为排放因子(单位某排放源使用量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
质量平衡法
质量平衡法(Mass-Balance Approach)是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新方法。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该方法的优势是可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
实测法
实测法(Experiment Approach)基于排放源的现场实测基础数据,进行汇总从而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该法中间环节少、结果准确,但数据获取相对困难,投入较大。现实中多是将现场采集的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因此该方法还受到样品采集与处理流程中涉及到的样品代表性、测定精度等因素的干扰。目前,实测法在中国的应用还不多。
迄今为止,以 IPCC 为主导、各国政府广泛参与、各独立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普遍关注的碳排放研究取得很大进展,短短 10 余年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范式清晰、方法成熟、使用范围广泛、与时代紧密结合的研究领域。但总体说来,还存在以下不足:
(1)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的经济产业链导致中观尺度的碳排放源边界难以界定。
(2)核算方法的自身缺陷,数据获取的外部限制。
Reference:
【1】刘明达,蒙吉军,刘碧寒.国内外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进展[J].热带地理,2014,34(2):248-258.
【2】曾文革.《哥本哈根协议》的国际法解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1):24-30.
【3】IPCC/UNEP/OECD/IEA.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R].Paris: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