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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以第253号令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身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修改,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环境影响很小、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承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环保部门将明确审批红线,规范环保审批管理,使审批环节更加透明,并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措施,同时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
环保部表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与具体项目之间,通常是“大源头”与“小源头”的关系,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一个区域多个建设项目,即使每个项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都能符合相应要求,但多个建设项目叠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生态破坏,这就需要从规划源头解决问题。
征求意见稿也要求,强化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排污许可的衔接问题,环保部表示,新《环境保护法》已删除了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
先期试点情况
环保部已先期在浙江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的改革做法有:
项目上马后,原先必须有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的环节。改革后,取消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环节,将环保“三同时”要求一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正式投产期要求完全一致,环保部门不再出具验收文件。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上登载的“三同时”要求,自觉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主动申报“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部门实施竣工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现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污单位监管的完整性。
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排放许可与交易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未来将实行的排污许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基本出发点,整合点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阶段推进,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发证后的监督与处罚,让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环境守法、政府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根本依据。
预计未来5-10年,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我国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和核心性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与生态环境功能区相一致。排污许可证中的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必须与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土壤环境功能区等要素功能区划相衔接,不能相互冲突。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同步”对接,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代替“三同时”验收。
未来,政府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许可,应当把排放标准的要求作为不能逾越的底线。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排污强度、排污总量或排污方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