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乐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乐环违改字[2019]G5号、乐环违改字[2019]G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公司(云红北大街446号厂区,以下简称“二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1日,公司新增年产1000万套高端OE汽车刹车片项目的涂胶工序预固化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收集后,未接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外排;UV光解催化处理设备箱体漏气,造成进入设备内进行处理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外泄。利用偷排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二)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3日对公司(云红北大街446号厂区,以下简称“二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3日,公司包装区车间两条涂胶生产线未批先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喷涂生产线设备尾端冷却工序前废气直接排放。上述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车间西南角一台抛丸机,地面上散落钢丸碎屑;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实际厂房内设备数与环评内设备数不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恢复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原状。
批建不符和未批先建有何区别?
1、什么是未批先建?
所谓的“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比较大。
2、什么是批建不符?
批建不符就是建设项目与环评及其批复不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从上述条款的表述中,可得知法律允许出现批建不符的情形,至于是否都纳入到后评价管理,还需要区分该行为的发生阶段及批建不符的差异程度。
批建不符行为发生在建设项目验收前该如何处理?
1、不符程度属于重大变动的需注意区分环保设施是否落实
(1)如何判定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个方面作了概括性表述。
(2)官方已出台的相关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原环保部办公厅在2015年出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水电等九个行业);其后,在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2018年又制定了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共涉及二十四个行业,以清单的形式对判定重大变动作了量化处理。
(3)法律责任
①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上述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理解为《条例》的对此种批建不符行为的特别处罚规定。
② 其他重大变动情形则归入未批先建的监管范畴,环保部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即可。
2、批建不符程度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
此种,属于一般变动的批建不符情形,总体处理思路是发现不符后建设单位自己整改,整改完成再提出验收意见。
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出现批建不符情形该如何处理?
1、属于重大变动的
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注意两年的追溯期),一般情况下还要和未验先投进行并罚。
2、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
(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① 适用范围,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② 适用阶段,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
③ 开展后评价的目的,监测、验证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2)如何进行后评价
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法律责任
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未批先建”相关法条
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同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
18号)规定:
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