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修正) 》解读

解读法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修正)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旨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监督管理,提高抗灾能力,保障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于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抗灾设防。 3. 抗灾设防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4. 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国务院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5.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抗灾设计与施工,重大市政公用设施需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6.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7. 运营、养护单位应定期维护、检查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确保抗灾能力。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0. 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擅自变动或破坏防灾设施,未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加固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对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抗灾设防要求和责任,促进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199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抗灾设防要求,强化了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抗灾设防标准。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遵守抗灾设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承担相应责任;进行抗灾设计与施工;定期维护、检查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权利: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抗灾设计与施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规红线: 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擅自变动或破坏防灾设施;未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加固。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