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由低到高依次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2. 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用语含义,如预期目的、无源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等。
3. 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特殊情况需结合相关原则。
4.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6.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法规意义和影响:
1. 规范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 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新法变化内容:
1. 细化医疗器械分类相关用语含义。
2. 明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原则和特殊情况处理。
3. 增加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定。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遵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2. 根据分类结果,履行相应注册、生产、经营等义务。
3. 享受合法经营医疗器械的权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合规红线:
1. 不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分类的医疗器械。
2. 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器械分类。 3.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器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