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明确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
2. 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和申请条件,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
3. 规定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4. 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制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5. 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制度,跨省运输烟草专卖品需凭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6. 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制度,相关产品不得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7. 规定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度,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 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该条例自1997年发布,2013年和2016年进行了修正。新法的变化内容包括对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烟草专卖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企事业单位在烟草专卖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等。
企事业单位在烟草专卖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等。合规红线包括:不得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等。
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