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12日国家烟草卖局文件国烟法[1996]第3号发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 国烟法〔1996〕第3号
发文日期: 1996年02月12日
施行日期: 1996年02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三章 作价原则
第四章 价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价格信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西南、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叶调拨价格的管理,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协调发展,从兼顾国家、企业,烟农三者利益出发,国家局制定了《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专卖管理,规范烟叶收购和复烤加工部门的费用标准,加强烟叶调拨价格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叶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办发〔1993〕43号《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烟叶调拨价格由国家定价向企业定价的转换过程中,应对价格进行有效地管理和调控,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并管理产区烟叶调拨基准价格,作为省级局(公司)制定烟叶调拨价格的基础。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四条 烟叶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烤烟、白肋烟、香料烟。
第五条 国家局制定的产区烟叶调拨基准价中不含增值税。各省级局(公司)负责制定本省(区)的集中运杂费和烟叶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烟叶调拨基准价制定省内和省际间的烟叶调换价格。省际间烟叶调拨价格,报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各产区分、县烟草公司,不得自行确定烟叶调拨价格。
第三章 作价原则
第七条 烟叶调拨价格应按照国家局核定的烟叶产区调拨基准价、省级局(公司)的优质烟叶奖励和生产投入标准制定。
省内省外要实行同质同价。
第八条 烟叶调拨价格可以根据各省(区)烟叶品质和市场需求情况依据国家批准的调拨价格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5%。具体浮动幅度,由地(市)烟草公司提出意见,报省局(公司)审查批准。
第九条 省级局(公司)必须坚持集体定价原则,兼顾工商企业利益。
第十条 省际间烟叶调拨价格必须在全国烟叶调拨订货会之前确定,并向购货方公布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购销双方必须签定烟叶购销合同,标明烟叶调拨价格。
第四章 价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烟叶购销活动中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烟叶购销活动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擅自或者变相提价的,其超过国家局批准的调拨价格(含省级批准的浮动价格)的收入部分,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价格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和省级局(公司)应有专职物价人员,统一管理价格、信息工作。
第十五条 烟叶价格信息管理,各省级局(公司)要将烟叶购销活动中的价格执行情况,于每季末报国家局,国家局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各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七条 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烟叶调拨中的价格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