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点内容概括:
1.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
2.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
3.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5.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6. 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相应条件,许可证应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7. 种子生产应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8.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0.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11.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规意义和影响:
《种子法》的修订实施对保护种质资源、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的规范和要求,加强了对种子质量的监管,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维护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变化内容: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在2004年、2013年两次修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管,完善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的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遵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具备相应条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2. 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3. 保证种子质量,对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4. 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5. 可自愿向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使用认证标识。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4.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5.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6. 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7.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