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2.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3. 能效标识包括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效指标等内容。
4. 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5.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
6.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8.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9.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规意义和影响: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用能产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新修订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替代了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定义和范围,细化了能效标识的标注要求,完善了能效标识的备案程序,强化了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标注能效标识,向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保证能效标识的准确性,接受监督检查。
2. 权利: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确定能效等级。
合规红线:
1.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
2. 不得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3. 不得违反能效标识标注规定,未标注能效标识或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样式、规格等要求。
4. 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