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 规定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必须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 明确国防科工委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4. 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超能力储存。
5. 规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及时备案销售情况。
6. 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非法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7.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办法加强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了销售许可行为,对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相关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申请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储存能力销售、建立销售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及时备案销售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
权利:依法申请取得销售许可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2. 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储存能力销售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3. 向无相关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4. 管理不善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5.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6. 超量储存或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7.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8.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