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1/04/06 |
颁布日期: |
2001/04/06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1/04/06 |
颁布日期: |
2001/04/06 |
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
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便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杭州市的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从2001年起,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不需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计划,不再使用《杭州市外来人员使用证》。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用人数量和工种岗位。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可通过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形式招收、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收买、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也可直接赴劳动力资源地招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量、职业工种、 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4.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核;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核。
5.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非农户口人员的,凭劳动者本人的《失业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档案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户口本招收。用人单位招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可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录用。
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 区农业户口人员的,凭劳动者的《杭州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就业登记证》招收。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凭外来人员在杭领取的《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招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凭本通知第3条要求出示的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备案情况于每季度后5日内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有关办理《杭州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就业登记证》、《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和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的事项另行通知。
6.用人单位确需赴杭州市区以外地区招收人员的,应按本通知第3条要求出示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赴外地招用人员介绍信的一,赴外地招收。
7.杭州市 区以外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户籍劳动力的,除出示本通知第3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开具的招用人员介绍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招收。
8.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以后用人单位所招人员不应分"正式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计划内用工",统称合同制职工。不得以"招聘合同"、"招用合同"、"招聘协议"、"招用协议"等形式替代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合同制职工,其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9.取消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计划审批以后,用人单位对军转干部家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干部家属、退役运动员等特殊群体人员仍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和责任。
10.以前用人单位的招用人员行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与上级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精神为准。
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我市不准和限制招用外来劳动力行业和工种的通知》(杭劳计[1996]216号)同时废止。
11.各县(市)和在市政府没有明确统一劳动保障政策之前的余杭区、萧山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