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杭劳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3/05/13 颁布日期: 2003/05/13
颁布机构: 杭劳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3/05/13
颁布日期: 2003/05/13
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主管局(公司):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我市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以下证件求职: 1、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凭《杭州市失业证》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杭州市区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证》; 3、杭州市区户籍应届毕(结)业生凭毕(结)业证书; 4、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凭《杭州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就业登记证》; 5、外来人员凭《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6、人事档案委托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介机构管理的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职介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介发布招聘广告、信息的,须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外地企业需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信,外地在杭的企业分支机构需持企业法人委托书),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并按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备案的内容进行发布。 三、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须提前20天向举办交流会所在地的区、县(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书面申请书; 2、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3、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 4、举办劳动力洽谈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5、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的治安保卫措施; 6、拟发布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广告内容和样式。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四、在市区范围内除升学、应征入伍凭相关单位调档函提取失业人员档案外,其他用人单位需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杭州市区以外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在办理招用手续时,还应出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招用人员介绍信。 五、杭州市区建立综合性职介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场地统一管理(公共职介机构除外),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共服务。 六、职业介绍机构申办的条件和程序: 1、申办条件: (1)申办者为杭州市区常住非农户口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3)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劳动管理岗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4)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办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有关证件向市就业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就业服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四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七、未经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和杭州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地单位(含萧山区、余杭区),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八、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职业介绍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职业介绍人员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条例》和本《若干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和本《若干意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职业中介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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