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8/07/01 颁布日期: 2008/05/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8/07/01
颁布日期: 2008/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监督人员等级评定、考核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特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实习质量监督工程师四个级别。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本市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执行监督组负责制度。   第六条监督组按下列规定配备:   ㈠大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由一级以上监督工程师担任;   ㈡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由二级以上监督工程师担任;   ㈢监督组其他组员由取得监督证的监督人员组成;   ㈣区站无一级以上监督工程师,则大型工程项目监督组长由该站技术负责人担任,监督组其他成员由二级监督工程师担任。   ㈤各站站长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专业条线任命监督组长及监督组的其他成员。   工程规模(房建类)标准详见附件1。专业工程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㈠项目监督组长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组的管理;   2、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初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组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项目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4、根据受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向站长提出工程行政处罚、局部停工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等建议;   5、组织对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整改的监督工作;   6、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7、监督检查监督组组员对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   8、组织监督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9、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工程的质量情况,并向站长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㈡项目监督组各组员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及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   2、监督参建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重点监督参建责任主体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检查及验收行为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   4、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督查;   5、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工程质量情况,发现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及时向监督组组长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参与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   7、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8、参与项目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或有关处理通知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字,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监督人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廉政纪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三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人员考核每年一次,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市安质监总站建立记录每位监督人员考核结果的个人档案,考核结果是监督人员升级、保持资格、评选系统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违规行为扣分的办法。具体违规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在日常监督中,工作出色的监督人员给与加分奖励,每项次2分,一年最多加5分。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违反廉政有关规定且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4、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5、出现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造成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当年记分满十分的。(加分行为可以抵扣,但发生上述1-5款行为的不得抵扣)   第四章 监督人员记分管理   第十三条对监督人员违规行为的扣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汇总。   各站应按照扣分标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监督人员进行扣分,对工作出色的监督人员提出加分建议,并于每季度5日前报市安质监总站备案,总站对上报情况进行核查。质量监督人员记分汇总表见附件3。   第五章 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总站每年将在系统中公布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并提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力评价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该细则由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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